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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承揽合同风险负担原则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原则是指在承揽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的标的物(如原材料和工作成果)的毁损、灭失,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谁承担的法律制度。这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原材料的风险负担,另一方面是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对于原材料的风险负担,这主要取决于承揽合同的具体类型。在包工不包料的情况下,如果定作人尚未将材料交付给承揽人,那么风险由定作人承担;如果材料已经交付给承揽人,那么在承揽人占有期间,由于原材料、样品都在承揽人的占有和管理之下,承揽人负有保管的义务,因此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但是,如果这种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那么遵循民法上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的一般规则,风险应由原材料所有人即定作人承担。对于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无论是承揽人还是定作人,都应对自己的工作成果负责。承揽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定作人之前,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工作成果在交付之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定作人承担。此外,如果定作人受领迟延,那么在迟延中发生的损失,尽管定作物仍在承揽人手中,也应由定作人承担。这是因为定作人已经违反了合同,未能及时受领工作成果,因此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总的来说,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原则主要是根据合同的类型、标的物的占有情况、损失的原因等因素来确定风险的承担方。这既有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也有助于促进交易的公平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