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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与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与财务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X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成立的村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公司和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小组,参照执行本办法。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包括:(一)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二)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
2、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无形资产、集体投资形成的投资权益等经营性资产;(S)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四)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接受政府拨款等投入,社会捐赠、群众自筹等途径所形成的资产,属于农村集体资产。第四条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承担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体职责为:(一)经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开展各类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投资、发展物业等经营活动;(二)保护
3、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S)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四)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服务;(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资产运营与管理、收益分配、资产评估制度等;(六)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委会的支持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镇乡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第二章会计委托代理第六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集体经济组织应提交经成员(
4、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的决议和书面申请,并与镇乡村社财务委托代管中心(以下简称镇乡代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镇乡代管中心代理记账、核算。第七条实行账务“政经分离”。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应当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第八条分设账套核算。村、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分账管理、独立建账。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逐一会计核算主体建立会计账套,及时、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凭证按会计核算主体分别装订存档镇乡代管中心。第九条会计人员设置。镇乡代管中心设置代理记账会计2名、出纳1名,负责村、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单据审核、记账、报账等工作。第十条提倡会计电算化。实行手工记账的镇乡代管中心,逐
5、步改为会计电算化。为提高工作效率,镇乡代管中心要做好会计核算软件的升级更新。第十一条报账员的职责。报账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选举或推举产生,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及配偶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报账员。具体职责为:(一)编制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决算方案;(二)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金账簿、资产台账、资源登记簿、库存物资的登记和核实等事务;(三)负责原始凭证的审核、报账;(四)领取、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备用金;(五)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工作;(六)负责镇乡和集体经济组织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务。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二条实行资金委托代管。镇乡代管中心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代管集体经济组
6、织资金,定期与开户金融机构核对账目,并保管现金(转账)支票或预留印签。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限额由镇乡确定。第十三条严格账户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在金融机构只开设一个基本账户,用于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报账员于三日内将收缴的现金存于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另开其他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第十四条收支全额入账。集体经济组织一切收支必须纳入账内核算。不得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第十五条遵守现金管理条例。集体经济组织除零星开支以外,一律采取转账支付到终端收款人,不得支取现金。第十六条限额审批制度。单笔支出2000元以下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监事长两支笔审批;2000元
7、以上的(含2000元)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讨论决定。第十七条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严格控制办公费等非生产性开支。涉及村干部限额报销的差旅费、电话费、年终绩效考核(不含发展集体经济奖励)等在村民委员会账套列支。第十八条严格审批手续。一切财务开支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严禁白条入账。经手人、理事长、监事长必须在原始凭证上签字,属理事会、监事会讨论决定的,应提供与会人员签名的会议记录复印件作报账附件。第十九条镇乡审核监督。镇乡代管中心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出原始凭证合规性和逻辑性、原始凭证附件是否齐全、审批手续是否完善、开支是否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等进行审核,经镇乡领导审核后方可报销入账
8、。第四章资产管理第二十条明确库存物资保管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对采购的农业物资、生产的农产品要明确保管人员,及时做好物资入库、物资领用、农产品销售出库的登记,并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第二十一条物资采购凭证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送货单或购买记录)、采购发票等管理。第二十二条农产品销售凭证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销售合同、发货凭证(销售记录或出库单)、销售发票等管理。第二十三条建立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和农业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并定期进行清查核实,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
9、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含投资主体及金额)、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产,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金及承包、租赁期限等。第二十四条建立价值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评估应依法委托具有合法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确认。第二十五条建立资产经营管理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入股、合作经营等应当制定相关方案,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明确资产
10、的名称、数量、用途、价格以及是否招投标等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涉及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或入股的,报镇乡政府审核后方可实施,可采取担保、抵押及质押等方式确保资金安全。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入股、合作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报镇乡代管中心备案,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建立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开。各种经营形式的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第二十六条建立集体工程建设管理制度。除另有规定外
11、,集体经济组织的工程项目无论是通过一事一议自筹资金还是上级拨款,应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表决自建或招投标等事项。在招投标中,必须坚持整体项目或工程不分割原则。项目发包合同做到内容完备、手续齐全,并报镇乡代管中心备案,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开。第二十七条建立资产移交制度。政府部门将政府拨款、减免税费形成的资产和派发实物等资产移交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应与政府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纳入账内核算。第二十八条建立资产处置制度。将集体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应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明确出售价格、出售方式等事项,明确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依据及
12、条件,明确捐赠等适用范围条件等。第二十九条建立资产清查制度。集体经济组织至少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集体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四)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五)有关行业主管、监管、指导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五章债务管理第三十条清理锁定旧债。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后,对已入账的债务,核实债务的真实性及借条、借据等原始凭证是否完善;对发展集体经济应付未付款项,应及时办理结算等财务手续,经审批后及时纳入
13、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实际,制定化解债务的计划,逐步消化债务。清理锁定债务后,除依法确定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债务外,不再纳入化解计划。第三十一条从严控制新债。除发展集体经济从金融机构借款外,严禁集体经济组织以任何名义从外单位和个人借款,不得为他人提供借款担保。(一)借款对象。金融机构。(二)借款用途。主要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壮大集体产业发展。(三)额度控制。发展集体经济确需借款的,应当量力而行。年初旧债加当年申请新增借款后的借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集体经济上年收入。确需超过上年收入额度的,由集体经济组织邀请成员代表、镇乡分管领导、镇乡代管中心和相关产业部门进行借款可行性论证后,按借款程序办
14、理。(四)借款程序。集体经济组织借款时参照“四议两公开”机制,提出借款方案(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及时间等),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乡党委、政府审核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严禁将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对未按规定程序越权举债的,按照“谁举债,谁偿还”、“谁主张,谁负责”的原则处理,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五)借款监督。监事会应当加强借款使用的跟踪监督,确保借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监督按借款合同付息、还款。第六章资源管理第三十二条建立资源登记簿制度。除依法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的土地外,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荒地、滩涂、水面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
15、,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和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及承包费或租金以及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等事项要重点记录。第三十三条建立资源经营管理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地、荒沟、荒丘、荒滩、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金应当通过
16、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报镇乡代管中心备案,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源,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建立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开。各种经营形式的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第七章收益分配管理第三十四条收益分配原则。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原则。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分配以效益为基础,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严禁亏损、举债分配;坚持优先发展原则。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