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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质量管理:质量保修制度为保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建设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特制定本制度。1、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以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复修。2、铁路建设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3、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因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同意的,有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5、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6、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单位提出的保修方案实施保修。7、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保修书。8、保修完成后,上报建设单位或工程使用单位所有人组织验收。9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应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10、下列情况不属于本保修范围: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