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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劳务分包、专业承包单位的现场安全管理,杜绝死亡事故的发生,依据公司安全施工管理手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现场劳务分包、专业承包单位违章行为的处罚。第三条公司、分公司及项目部依据本规定,对劳务分包、专业承包单位的现场违章做出处罚,项目管理人员对劳务分包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每发生一次,视情节轻重,罚10000100000元。第十条劳务及专业分包方自行采购、租赁的劳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进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或未进行检测登记及检测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或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安装、拆
2、卸、顶升、加节、维修、保养等作业的,以及安全装置缺失,存在较大事故隐患的,每发现一次处罚2000-50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作业。第十一条违规使用电器、液化气等设施在宿舍内做饭、烧水、烤火的,或在工地现场、食堂及仓库内住宿的,或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每发现一次处罚100O元,并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退场。第十二条在脚手架基础底部进行沟、槽等开挖作业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或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采取弥补措施的,每发现一次处罚100O元,并责令停止作业。第十三条悬挑式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及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脚手架等,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设置刚性连墙件的,或悬
3、挑式脚手架的悬挑钢梁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设置的,或悬挑式脚手架的立杆未落在悬挑钢梁(或纵向钢梁)上的,每发现一处罚5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第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上设置防坠落、防倾覆、同步控制等安全装置及安全装置的设置不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或架体升降前未进行专门检查并及时清除障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或攀登作业装置、悬空作业装置不符合规范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及作业人员存在违章行为的,或移动式操作平台、悬挑式物料钢平台的搭设不符合规范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每发现一次处罚5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第十九条现场临时用电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的,或电气设备未接保护零线的,或配电
4、系统未采用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的,或用电设备与开关箱间的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或自带配电箱内的元件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或对可能造成触电事故的用电设备、开关箱、电缆线等没有采取防护及保护措施的,每发现一次处罚5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条物料提升机未安装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上行程限位、楼层停靠装置等或安全装置失效、不灵敏的,或未设置防护围栏及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或附墙架、缆风绳、地锚、钢丝绳等存在质量缺陷及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或未履行验收程序并签字确认的,或未按规定进行例行检查并及时对隐患进行整改的,每发现一次处罚20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一条施工升降机未安装起重量限制器
5、、防坠安全器、急停开关、缓冲器等安全装置及安全装置不灵敏的,或未安装极限开关、上下限位开关、顶窗电气安全开关和门机电连锁等限位装置及限位装置不灵敏的,或未设置地面防护围栏及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或未设置防护围栏门连锁装置及连锁装置不灵敏的,或附墙架、导轨架钢丝绳、滑轮等存在质量缺陷及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或未履行验收程序并签字确认的,或未按规定进行例行检查并及时对隐患进行整改的,每发现一次处罚20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二条塔式起重机未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等荷载限制装置及荷载限制装置不灵敏的,或未安装高度限位器、幅度限位器、回转限位器、行走限位器等行程限位装置及行程限位装置不灵敏
6、的,或未安装断绳保护及断轴保护装置、行走缓冲器及止挡装置、风速仪、障碍灯等保护装置及保护装置不灵敏的,或未按规定安装附着装置及附着装置的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或吊钩、滑轮、卷筒、钢丝绳结构设施、电气设施等存在质量缺陷及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或附着前和附着后的塔身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或未履行验收程序并签字确认的,或未按规定进行例行检查并及时对隐患进行整改的,每发现一次处罚20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三条起重吊装作业前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及未经审核、审批的,或超过一定规模的起重吊装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的,或起重机械未安装荷载限制装置、行程限位装置的,或钢丝绳、地锚、索具等存在质
7、量缺陷及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或起重机行走作业处地面承载能力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及未采取有效加固措施的,或抬吊作业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或起重吊装现场未设置警戒区的,或高处作业未按要求设置作业平台、爬梯等安全装置的,或构配件码放高度超过规定要求及大型构件码放未采取稳定措施的,每发现一次处罚20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第三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公司基础设施项目、海外施工项目及直管项目等,适用本规定。第二十六条公司合约法务部负责在与劳务分包、专业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将本规定作为合同的附件,由劳务分包、专业承包单位予以确认。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已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