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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府院联动工作经开区联络处工作制度(试行)第一条为打造“四最”一流营商环境,实现建设全省营商环境一等市工作目标,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共同成立市府院联动工作经开区联络处(以下简称联络处)。为保障联络处日常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联络处办公室设在经开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提供办公场所和设施;市中院派出员额法官、法官助理负责联络处日常工作。联络处主任由经开区管委会和市中院分管府院联动工作的领导共同担任,经开区机关党委(综治办)、财政局(金融办)、经发和科创局、金湖办、金都办、金巢办等部门负
2、责人和市中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人为联络处成员。联络处刊刻“市府院联动工作经开区联络处工作专用章,第三条联络处以推动府院联动机制常态化运行为目标,坚持依法规范、联动高效、服务大局的原则,最大限度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企业提供司法服务。第四条联络处工作职责是:(一)经开区企业破产处置的府院联动工作,为经开区“僵尸企业”出清工作提供司法指引;(二)经开区企业涉法涉诉信息归集、流转工作;(三)涉企纠纷诉前调解、重大案件会商工作;(四)为经开区管委会项目招商、社会综合治理等工作提供法律咨询;(五)为经开区企业上市、并购、重组等提供必要的司法服务;(六)法制宣传工作;(七)其他相关工作。第五条
3、联络处建立双向工单制度。经开区管委会需要与市中院联络工作的,涉及第四条第(一)项工作由经开区管委会财政局(金融办)向联络处派发工单;涉及第四条第(二)至(七)项工作由经开区机关党委(综治办)向联络处派发工单。市中院需要与经开区管委会联络工作的,由市中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向联络处派发工单。第六条工单流转实行限时、闭环管理。联络处自收到工单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转派。接收方应在收到工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向联络处反馈办理情况。接收方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的,应在办理期限届满前一个工作日内向联络处说明原因,并在办理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阶段性办理情况。联络处自收到反馈情况
4、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派单方转递。工单原则上实行信息化线上流转,无纸化办公,确保流转便捷高效。第七条联络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联络处主任召集,总结联络处日常工作开展情况,会商有关企业破产处置、重大案件处理等事项,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联络处主任可临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第八条联络处建立重大案件、重要事项专题会商制度。对企业破产处置、重大案件处理和企业上市、并购、重组等重要事项,联络处应组织专题会议进行研判会商。重大案件、重要事项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该部门应派员参加会商。第九条联络处建立企业涉法涉诉信息共享制度。经开区管委会通过联络处定期向市中院提供“僵尸企
5、业”清单、企业司法需求清单等;市中院通过联络处定期向经开区管委会反馈企业涉法涉诉案件、重大资产查控和处置等司法信息。第十条联络处建立定期走访、法制宣传制度。联络处原则上每周走访三家以上企业,主动上门了解企业的司法需求,针对性开展法制宣传,帮助企业做好法律风险防范,提高企业依法治企水平。第十一条联络处建立工作台账制度。联络处应分别建立工单办理台账、联席会议台账、专题会商台账、定期走访和法制宣传台账。第十二条联络处建立保密制度。联络处工作人员应对日常工作中获悉的尚未公开的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财产处置信息以及联席会议、专题会商形成的处理意见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传播。联络处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将依法依规处理。第十三条联络处应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完善规章制度,丰富服务举措,提升联络处科技化、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司法服务水平和质量。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