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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根据省人大立法计划,我厅牵头对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全面修订。现就办法修订情况做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1997年3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正),是原安徽省农业委员会依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制定的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随着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征程的加快、乡村振兴战略的大力实施,原办法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植物疫情防控部署、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健全完善植物检疫管理制度等方面;特别是
2、植物疫情防控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有的规定已不符合当前实际,还有的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亟需全面修订完善。一是农业综合执法改革。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1号),明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植物检疫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农业植物检疫机构依法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技术推广、例行监测、检验检测等工作,不再承担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需要明确划分机构的具体职能。二是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国(境)外引种三项植物检疫任务调整为行政许可。近年来,按照要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已经在优化行政许可流程方面做了相应的调整
3、,但尚未将这些优化在办法中体现,需要进一步调整行政许可的设置条件。三是一些专业词语的表述更加标准化,如原来的“检疫对象”表述为“检疫性有害生物”,原办法中相关机构名称表述与现行不一致,也需要修订。因此,通过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业务范围,加强规范管理和体系建设,提高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控水平,确保农业安全生产。二、修订的主要依据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植物检疫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等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
4、中办发(2018)6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农法农(2021)1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参照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北京市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有关省、市、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征求各市及部分县(市、区)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等意见。三、修订过程我厅结合植物检疫常规工作多次开展调研,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为草案修订完善提供了基础参考和决策依据。在前期实地调研的
5、基础上,我厅内部多次会商研究,并征求厅内相关处室意见,起草了办法初稿。四、修订的主要内容本次修订,依据上位法,同时参照江苏、福建、北京等地修改的实施办法,并结合本省实际,对原办法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将总章由原来的5章变更为7章,对农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单列成章表述。在修改工作中主要把握原则是:一是与上位法不冲突又符合安徽实际;二是借鉴其他省份在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战略思想。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科学界定植物检疫职责范围、健全植物疫情预防处置制度、分类明确植物检疫审批要求、规定植物检疫监督检查措施、完善植物检疫工作保障体系。具体修改如下:第一章总
6、则。从六条扩充为八条。新增第三条、第七条,明确了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和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明确了检疫工作经费来源。清晰的界定了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划分。修订了原来的六条,进一步明确了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要求、任务等。第二章农业植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报告、发布和处置。从七条调整为六条。删除上位法规定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监测调查、疫情发布、疫情处置等工作要求,规范了相对人的权力和义务。第三章产地检疫(新增章节)。将原来的第三章拆分为三章独立的章节。将产地检疫工作独立成章,规定了具体实施细则,为进一步优化植物检疫行政许可提供依据。第四章调运检疫(新增章节)。将原来的第三章第三节部分独立成章。明确调运过程中相对人的权力和义务,以及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明确植物检疫行政许可的要求。删除关于检疫要求书的有关规定。第五章国(境)外引种检疫(新增章节)。将原来的第三章第四节部分独立成章,细化了办理手续,进一步明确植物检疫行政许可的要求。第六章奖励与处罚。依据现行立法的规则,进行精简。第七章附则。将收费部分以及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印刷、发放等内容调整至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