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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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港航管理局2024年1月1总则1编制目的11.2编制依据11.3 适用范围31.4 事件分类分级31.5 工作原则42术语53应急组织体系53.1 指挥机构及职责53.2 办事机构及职责63.3 成员单位及职责73.4 检测单位及专家组93.5 与预警94.1 预防94.2 预警105应急处置H5.1 信息报告115.2 维护单位先期处置125.3 应急响应135.4 处置措施155.5 现场应急人员安全防护165.6 应急结束166后期处置167应急保障177.1 通信与信息保障177.2 应急队伍保障177.3应急专家保障1774应急物

2、资及资金保障178预案管理178.1 宣传教育178.2 培训与应急演练188.3 预案修订188.4 预案备案188.5 预案实施18附件1: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应急响应流程8.6 19附件2: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突发事件应急记录表(样表).21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天津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工作,提高应急抢修、抢通反应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妥善地实施应急处置,最大限度降低事件损失,快速恢复港口正常的生产秩序,促进港口安全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1.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21年9月

3、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4、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X)7年11月1日起施行)(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2019年4月1日起施行)(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2013年10月25日起施行)(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2019年9月1日起施行)(10)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5、11)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9号)(12)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2017年1月1日起施行)(13)天津港口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2008年4月1日起施行)(14)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54号,2014年5月27日起施行)(15)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津交发(2016)378号,2016年11月29日起施行)(16)天津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办法(津港航规(2023)4号,2023年7月10日起施行)(17)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

6、年版)(18)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09年版)(19)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2021年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指导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单位(以下简称维护单位)在天津市港口规划范围内的沿海及内河港口,因不可抗力、泄漏、火灾、爆炸、撞击、使用不当等造成的港口基础设施损坏及因船舶碰撞、搁浅、沉没等造成碍航等事件的应急维护、抢修、抢通工作。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涉及人员疏散、撤离、打捞、搜救、渔船碍航、通航安全等情况,应根据事件类型及法律法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管理等相关部门依职责分工组织开展相应工作,维护单位依法积极响应。1.4 事件分类分级1.4.1 事件

7、分类常见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突发事件主要类别:表1-1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突发事件分类序号事件类型事件示例1不可抗力造成港口基础设施损坏L台风、大风、雷电、暴雨等气象灾害造成港口基础设施损坏事件;2 .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造成港口基础设施损坏事件;3 .地震等地质灾害造成港口基础设施损坏事件;2火灾、爆炸或危险品泄漏,造成港口基础设施严重损坏港口装卸、储(堆)存、过驳或检维修安全应急作业过程中发生物料泄漏、火灾爆炸造成港口码头、堆场、仓库、储罐等基础设施损坏事件;3船舶撞击造成港口基础设施损坏船舶或船机撞击造成码头、防波堤、船闸等基础设施重要部位及构件损坏,发生沉降、位移、坍塌等事件;4使用不当造成

8、港口基础设施损坏因使用不当,带病作业,维护不当,未按要求进行检测、维修造成的基础设施损坏事件;5船舶碰撞、搁浅和沉没造成碍航事件。两艘以上船舶之间发生撞击,船舶搁浅,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等水上水下建筑物或者沉船等造成的碍航事件;序号事件类型事件示例6其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浮冰、战争等)造成港口基础设施损坏事件或碍航事件。注: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并按具体情况执行天津市港航管理局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的,及时通报并统筹应对。142事件分级表1-2港口基础设施维护

9、突发事件响应分级I级特别重大(红色)II级重大(橙色)III级较大(黄色)IV级一般(蓝色)1.造成航道、锚地中断航行或严重堵塞24小时以上。1.造成航道、锚地中断航行或严重堵塞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1.造成航道、锚地中断航行或严重堵塞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1,造成航道、锚地中断航行或严重堵塞2小时以上、6小时以内。2.港口运营基础设施完全瘫痪。2.港口运营基础设施受到重大损坏。2.港口运营基础设施受到较大损坏。2.港口运营基础设施受到一般损坏。港口基础设施损坏程度由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依据有关标准、规范判定。1.5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

10、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应急首要任务,同时加强应急抢修、抢通人员自身的安全防护。(2)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在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委的统一领导下,市港航局相关机关处室、管理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突发事件的应急抢修、抢通工作。维护单位要认真履行本单位港口基础设施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维护管理、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提高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2

11、术语2.1 港口基础设施,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码头及其同步立项的配套设施、堆场、仓库、储罐、港池、护岸等经营设施,以及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公用基础设施。2.2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是指为了保持或者恢复港口基础设施良好技术状态而采取的检查、检测、保养、维修管理等活动。2.3 维护单位,是指按照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天津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负责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单位或港口经营人。3应急组织体系3.1 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突发事件时,市港航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同步转化为指挥机构,由局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局分管

12、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局相关机关处室、管理处为成员,指挥机构组成人员。指挥机构职责如下:(I)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应急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参与研究人员疏散、应急征用、中止大型活动等重大决策。(2)服从市(区)相关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交通运输委的统一指挥调度,按照上级指令执行相应的现场处置、应急抢修抢通、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3)督促相关单位和企业及时组织开展人员防护、疏散转移、检测、堵漏、防污等应急处置工作。(4)及时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和抢修抢通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预案响应升级和支援请求。(5)组织对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并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

13、订。3.2 办事机构及职责指挥机构下设办事机构,设在局安全监督管理处(局安委办),具体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局安委办主任兼任。办事机构职责如下:(1)保持与市(区)级应急指挥部和市交通运输委的沟通联络,及时传达现场指令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涉及码头、航道、锚地抢修抢通的,应及时通报有关海事管理机构。(2)根据总指挥、副总指挥指令,做好与相关机关处室、管理处的信息沟通与工作协调。(3)搜集、分析和汇总应急工作情况,及时向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4)承办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综合协调工作。3.3 成员部门职责3.3.1 规划建设处

14、(1)负责协调维护单位及应急队伍、应急物资装备、应急专家等应急资源保障。(2)负责检测单位及专家组的日常组织管理,指导维护单位组织检测单位及专家组赶赴抢险现场,实施现场查勘,结合检测单位及专家组建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3)涉及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的码头、航道、锚地等基础设施,及时通报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并向社会公布。(4)与海事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依职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协同配合,对应急处置抢修抢通实施过程进行监管,防止次生灾害发生,统计核算应急发生费用。(5)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结和预案修订工作。(6)承办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3.3.2 港务监管处(1)参与基础设施停止

15、或限制使用处置。(2)协调港口生产经营事宜。(3)承办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3.3.3 涉港管理处(1)配合指挥机构参与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2)监督港口经营人做好因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突发事件滞留旅客及周边受影响港口经营企业人员的疏散转移工作。(3)根据市、区现场指挥部要求,督促事发企业及周边受影响企业停止作业,防止次生、衍生事故。(4)协调港口经营企业优先安排抢险救灾等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工作。(5)承办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3.3.4 航务监管处、航政管理处(1)协调航运企业优先安排抢险救灾等急需物资的水路运输工作。(2)承办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3.3.5 海事船舶监管处、海事船检管理处(1)负责内河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突发事件发生时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开展沉船沉物和碍航物打捞清除等工作。(2)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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