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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范本甲方:(组织名称)业主委员会主任:乙方:(企业名称)物业有限公司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上海市闵行区通海第二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类型:座落位置:第二条本A百为期5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后,业主大会没有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乙方按照本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本合同中业主、乙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延续。在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对方。第三条业主根据下述约定按照建筑面积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一)住宅:管理费:保洁费:保安费:(二)住宅:管
2、理费:保洁费:保安费:电梯及水泵运行保养服务费: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不含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费用,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费用按规定在维修资金中列支,并按规定分摊。第四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业服务费标准按照下列方式调整:如果市政府出台新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按政府新规定或者双方协商调整后的标准执行。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物业服务成本上调,客观造成物业服务企业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共同协商调整物业服务费;协商不成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共同指定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其出具的书面评估意见调整物业服务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评估
3、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现物业服务企业已在亏损运行第五条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应按(年/季)交纳。业主应提前1季度履行交纳义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的当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业主应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标准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延期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停车费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应缴费用的,按照每日一千分之三计违约金。业主拒缴物业服务费的,双方约定按照以下第1、2种方法处理:1、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采集欠费信息,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业主承担;2、甲方督促业主交纳;乙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欠费的业主,乙方依法诉讼至人民法院,诉讼日期按欠费日期开始计算。第六条本项目物业
4、服务费用的结算方式采用包干制方式,乙方按包干制收费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第七条物业专有部分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向乙方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经报修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经约定授权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且乙方不对此类维修项目承担额外的质保责任。第八条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剑川路201弄98号作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在合同履行期间供乙方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第九条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应符合下列约定:(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二)物业公共区域的绿
5、化养护服务;第十条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按规定向乙方移交物业管理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第十一条停车收费采取以下方式:1、机动车长期停车:本住宅小区停车位均为临时停车位,每日采取先到先停的原则。停车位满位后,业主、使用人应在本住宅小区外自行解决停车需求。2、机动车临时停车:外来车辆(含规定不予办理月租、年租的车辆,以及访客车辆)的停车费:每辆每次停车1小时(含)以内免费;超过1小时(不含)不满4小时(含)的,每辆每次为5元;超过4小时(不含)不满8小时(含)的,每辆每次为10元;超过8小时(不含)不满24小时(含)的,每辆每次为20元;超过24小时(不
6、含)的,循环计价。3、车库非机动车停车:自行车每辆每月6元,小型电瓶车每辆每月20元,中大型电瓶车每辆每月25元,摩托车每辆每月30元。(随着市场的上涨,由业委会、居委会与物业共同协商调整价格)。停车费为车辆停放小区内公共车位租赁费,不包含车辆停放期间的保管服务。业主、使用人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与停车管理单位另行签定特约服务。根据2015年市交通委、市发改委、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消防局、市规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沪交科2015553号)的要求,新能源车辆在住宅小区有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
7、设施,物业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因本小区无个人产权车位,停车位均为设置在小区地面公共区域、全体业主共有,故不能安装新能源车辆充电装置。第十二条利用小区共用部分获取的收入,考虑到目前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十分低下,且原物价部门核准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中并未涵盖本区域内实际发生的服务项目,如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和维修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垃圾分类、卫生防疫、固全创卫、楼道整治、消防安全、非机动车充电设施养护及停放管理等,故小区共有部分收益分配比例定为物业服务企业持有100%。第十三条业主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筹集、使用和管理维修资金:(一)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和续筹专项维修资
8、金;(二)专项维修资金的账务由乙方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管;(三)业主在转让其物业时,其账户上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四)按照政府规章及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第十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以下方式续筹:根据业主大会决议,一次性续筹,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业主未按照业主大会决议缴纳维修资金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业主承担。第十五条乙方按有关规定编制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甲方批准后实施,未经甲方批准或授权,乙方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甲方批准后,乙方未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实施的,所
9、引致甲方的经济损失及相应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十六条甲方相关的权利义务:(一)在其制定的管理规约中向业主明示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要求等事项;甲方未尽此义务而影响乙方管理服务或给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二)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三)授权乙方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依照管理规约的约定进行劝阻、制止;(四)审查和批准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第十七条乙方相关的权利义务:(一)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
10、作,履行本合同;(二)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各项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的问题;(四)及时向业主公告本管理区域内的重大物业服务事项;(五)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和决算报告。第十八条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生下列事由,乙方不承担责任。(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二)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
11、损失的;(三)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四)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五)在日常管理中,业主、物业使用人存在违规行为且不听乙方劝导制止,最终导致责任事故的,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六)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中的行为。第十九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条除前条规定的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
12、标准的,乙方承担下列方式的违约责任:以违约事项涉及并收取的服务费为基数相应减少物业服务费。第二十一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对超出标准的部分,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业主有权要求乙方返还。第二十二条合同到期业主大会决定不再续聘或法定原因终止的,乙方应当收到不再续聘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移交,并退出小区管理。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当支付守约方人民币一万一元作为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乙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经济赔偿。第二十五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13、义务,致使不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甲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其减少的服务支出予以赔偿。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在甲方通知的合理时间内与甲方或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交接手续。第二十六条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并在_90_日内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七条本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定义是:(一)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二)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三)物业买受人,是指物业出售合同中确定的物业购买人。(四)物业交付使用,是指物业买受人收到甲方书面入住通知并已办理相应手续。物业买受人收到入住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已交付使用。(五)共用
14、部位,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六)共用设施设备,是指:1、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电视天线、水箱、水泵、电梯、邮政信箱、避雷装置、消防器具等设备;2、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绿地、停车场库、照明路灯、排水管道、客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等设施。(七)公共区域,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以及整幢住宅外、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
15、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八)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一份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第三十条本合同履行期间,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第三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种_二_方式解决。(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二条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三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签章:乙方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