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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工作几点要求地名管理工作需要遵循以下要求:1.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2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3 .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4 .地名的命名应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5 .地名的命名应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6 .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命名地名,避免使用生僻字。7 .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8 .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9 .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10 .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全国范围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11 .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名称,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街路巷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12 .不以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历史文化遗产遗址、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专名。13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地名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