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监狱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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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代监狱制度论唐朝监狱制度的完备与宽仁中国监狱并非从来就有的,从地下文物发掘和史料证明,中国的监狱起源于夏。而自监狱产生以来,它就始终为历代所重视,并随朝代更替而不绝的扩充和强化,到了唐朝这个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朝代,监狱制度也有新发展并显现出完备和宽仁的特点。一、唐朝监狱制度的完备首先,中央到地方的监狱机构设置完满,唐朝的大理寺及京城府县均设有监狱。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是唐朝的三大司法机关。大理寺是唐朝中央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大理寺审判一般采取直接面审的形式,因此唐朝沿袭南北朝以来传统,设大理寺狱,作为拘押人犯的场合。作为中央监狱,大理寺狱重要关押诸司

2、犯罪的官吏和京城地区紧要案犯。虽然唐六典记载,唐朝除大理寺及京城府县均设监狱外“其余台寺监卫皆不置狱”,但是实际上唐朝的御史台也是曾设有监狱。唐初的时候,御史台重要起的是监察的功能,但是有时也依据皇帝的诏令,对犯罪官吏进行鞠审,从而直接参加审判活动。而一般“其鞠案禁系,则委之于大理”,贞观末年,李乾右为御史医生,“以罪人于大理寺隔街来往,致有泄漏狱情。”(唐会要卷六十)于是在御史台中设东西两狱以自系禁。旧唐书高宗中宗诸子传记载“武承嗣使酷吏周兴诬告上金、素节谋反,召至都,系于御史台。”这说明武后时期御史台仍有置狱,而在旧唐书良吏传崔隐甫传中也有说到御史台狱的废除,有废必先有置,这说明在唐朝历史

3、上御史台狱确实存在过曾起过作用的。而作为三司之一的刑部并不是独立的审判机关,没有设置监狱,也没有典狱官设置,但是刑部却是管理监察全国监狱事务的最高职能机关,无论大理寺还是京兆府都要在每月的二十五日前,将本管囚犯的犯由何关押时间申报刑部。刑部也负责登录囚俘的名册、监督监狱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供应狱囚必需的衣粮药疗等条件。虽然刑部不设置监狱,但是它管理监察全国监狱事务,这无疑是对设有监狱的大理寺和御史台有牵制和监督的作用。另外,唐朝皇室内部,无论天子诸王、后妃公主因争宠夺嫡,卷入政治斗争的旋涡,或者因违法,或冒犯皇帝,这样的案子一般不经过普通的司法程序而是“刑于家室”,虽然唐朝内宫的幽禁场合并不固定

4、,这些幽禁的地方也不称为狱,但是其实也有监狱的性质了。自此可以看出唐朝中央监狱机构设置的完满性,可以说是需要监狱的地方都设置了监狱。而在地方上的监狱体制一般与地方行政区划的体制适应,唐朝行政地方体制为州(府)、县两级,而新唐书刑法志称“凡州县有狱”。假如依据贞观十三年的统计,全国有州(府)共三百五十八,县一千五百五十一,而开元八年统计,有州(府)三百二十八,县一千五百七十三,由此可估算唐朝州(府)县各级地方监狱近二千所。唐朝地方的监狱完全附属于地方行政机关,接受皇帝派的地方行政长官管辖。与普通的地方监狱不同,京都地区处于天子脚下,直接地维系统治集团的安全,因此京都的狱治受王朝重视。西京设京兆府,东京设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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