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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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docx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Pdf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根据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等文件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了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对银行函证工作中的具体事项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以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银行函证工作质量和效率。一、银行函证工作办理说明(一)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说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等文件和本操作指引的要求,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函证程序。在实施银行函证

2、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要求安排专门部门或岗位集中发送、收回银行询证函,采用公示地址作为邮寄地址,直接发出银行询证函并直接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取回函(跟函方式具体参见第一部分“(三)集约化要求及特殊情况说明”)。注册会计师应当始终对银行询证函的全过程保持控制,包括确定需要确认或填列的信息、选择适当的被询证者、填写询证函、发出询证函并予以跟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符合本指引要求的格式填写和发送询证函,一份询证函只列示一个函证基准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询证函(包括回函)中所列信息履行恰当的保密义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公示邮寄发函和接受函证回函的会计师事务所地址和联系方式。会

3、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函证业务需求,及时更新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填报的信息,防止因相关信息未及时公示而被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函的风险。(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公示信息说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其总行或总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就办理函证相关事项进行公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公示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指引具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此基础上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公示信息进行函证。公示信息包括:1.各种函证方式下办理回函工作的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如受理邮寄函证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理跟函的办公地址及跟函所需资料,受理数字函证的具体方式等。邮寄银行询证函、跟函、以符合相关规定的数字方式办理银行询证函及回函,均应被

4、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接受的函证方式。2 .受理函证事项(114项及附表1)及其办理机构。在公示后,对于符合公示条件的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应拒绝。公示的受理事项包括可以集中处理的第14项“其他”中的具体业务事项。对于114项及附表未能实现集中办理的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公示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对于未公示的其他内容,注册会计师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就拟确认的具体内容进行沟通处理。3 .函证范围和回函用章。在实现集约化或数字化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就询证函的函证范围(即“函证收件人”可填写的总分支机构范围)以及所采用的回函用章的适用范围进行公示,说明可一并查询具体业务的最高机构层级及回函用章

5、。4 .回函服务的收费标准。5 .受理银行询证函所需的被审计单位授权预留签章或电子授权要求。6 .受理银行询证函(格式二)时为识别函证范围所需的信息的填写要求。7 .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指引要求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认为有必要公示的其他事项。例如,针对特定业务的办理信息、使用有防伪或校验功能的银行印章的查验渠道、函证范围是否包含理财子公司等。1本指引中,1一14项及附表或类似表述,指附录中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和银行询证函(格式二)列示的询证函项目,项目填写说明请见本指引第三部分。中国银行业协会汇总公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公示的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集中处理部门地址变更、暂停办理等情

6、形的,应当及时予以公示,并同时公示负责临时办理的部门、联系方式及临时办理期间等信息,并向中国银行业协会报送(地方法人银行向各地银行业协会报送)。具体公示及报送要求按照本指引及银行函证业务集中处理信息公示制度(银协发(2022)6号)办理。(三)集约化要求及特殊情况说明。函证业务应当按照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的要求实现集中处理。对于113项(含附表)规范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做到集中办理;因特殊原因对于其中个别项目暂时未能实现集中办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总行或总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明确由集中办理机构以外的经办机构办理,并进行清晰

7、公示。对于第14项其他业务,银行能够实现集中办理的,应当集中办理,并在总行或总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公布相应事项清单。对于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等时效性强的特殊情况,可以采取非集中方式,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现场程序(跟函)。对于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理要求进行的跟函,跟函人员信息应填写在询证函“联系人”信息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经授权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介绍信,跟函人员携带身份证件进行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已实现集中函证的,介绍信可以加盖集中处理机构的印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联系人的,应在介绍信中予以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现场办理后直接交付给会计师事务所跟函人员,或在办理后直接邮寄至

8、银行询证函中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收件人。(四)回函效力说明。数字化回函与纸质回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证明力。无论采取数字化或纸质方式回函,银行均应当加强内部稽核、校验,对回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免责。银行数字化回函内容不能覆盖前13项询证项目的,应当以纸质方式进行辅助回函。(五)银行函证服务收费说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回函服务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应当依法制定并公示回函服务不同内容或档次的收费标准,以及被审计单位不支付或拖欠费用等情况的处理办法(如有)。注册会计师提请被审计单位提供准确、可以扣款的账户及账号信息。如遇特殊情况,被审计单位指定账户不足以扣划回函服务费用,银行

9、业金融机构在接受现场缴费的情况下,可以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并通过其提请被审计单位现场缴费。因银行函证服务收费产生的其他事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沟通并采取措施,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被审计单位不同意支付费用、未及时补缴费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退函(具体参见第一部分“(九)通知及退函说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询证函扣款方式,通过线上方式办理扣款,以提升询证函受理效率。(六)被审计单位授权预留签章说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校验的签章包括但不限于被审计单位在银行开户时的预留签章或被审计单位与银行约定在办理函证业务时需要加盖的签章(包括具体签章组

10、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受理银行询证函所需的被审计单位授权预留签章或电子授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在询证函预留签章处填写日期。如遇印鉴变更等特殊情况,应尽快在填写日期前完成,确保函证流程顺利推进。询证函预留签章处按上述规定加盖签章或采用有效的电子授权,即代表被审计单位同意就询证函进行函证并扣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账户管理和核实被审计单位真实意愿方面如有其他额外要求,应在官网进行明确公示,不得额外要求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如注册会计师同时函证同一被审计单位的多个账户,且账户的预留银行签章不同,若其中一个账户为询证函指定扣款账户,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加盖扣款账户预留签章,银行业金融机构校验此

11、预留签章即可办理回函业务。(七)银行函证回函时限说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将回函直接回复会计师事务所。实现数字化回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优先保障数字回函时限。2025年底前,对于已实现集中处理且回函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纸质函证回函时限至不超过14个工作日。(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回函工作说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回函的复核控制,以提供真实准确的回函信息。原则上,函证信息按照“函证收件人”范围进行查询和回函(具体参见第二部分“(一)银行询证函(格式一)与银行询证函(格式二)通用说明”第4段)。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回函处理过程中,应当实现回函处理人员

12、与业务复核人员不相容职责的分离,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回函操作记录中应当体现处理过程及复核人员复核签章(包括数字签名)等内部控制程序。在人工回函的情况下,回函人员应当注意检查银行询证函内容和格式并做好回函留存工作。在填写回函时,回函人员应当根据真实业务情况进行填写,由回函人员、复核人员签字并加盖有效印章。在采用系统处理回函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获得被审计单位授权后,提供真实、准确的回函信息,并建立完备的回函系统控制。数字函证应当具备和使用可靠的数字签名,即有效的电子印章。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实现集约化或数字化回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统一授权、责任落实和确认的基础上,回函无需由工作人员签

13、字,可以由系统处理自动生成的签字代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规范银行询证函回函用章的种类,加强回函用章管理,印章应清晰准确,并应明确、统一回函用章的适用范围。针对格式一回函,当银行业金融机构集中处理部门回函显示不符、需由开户机构作进一步解释时,开户机构可以就具体事项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授权后提供说明,并加盖开户机构有效印章。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有防伪或校验功能的银行印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将回函直接回复会计师事务所或交付经会计师事务所授权的跟函人员。在采用纸质方式回函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询证函原件上确认、填写相关信息并签章,也可采用符合本指引要求的银行自有格式进行回复并签章。采用

14、银行询证函原件确认并回函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提供经签章确认的回函原件。采用符合本指引格式规定的系统打印询证函的回函(即银行自有格式),回函应当包含原询证函发函编号信息,询证函正文及被审计单位授权原件可以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寄回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归档留存。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内部审计或内部控制评价等方式,定期对回函问题及投诉事项进行回溯整改。(九)通知及退函说明。询证函填写不符合规定、未成功缴费等事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询证函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包括纸质、小程序、电子邮件等方式)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底前对于已实现集中处理且3个工作日内通知确有困难的,在年审高峰

15、期可适当延长至不超过5个工作日。通知内容应清晰描述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会计师事务所配合的事项,以保证函证工作的效率。例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在通知中明确询证函不符合规定的具体内容,要求注册会计师补充提供某些具体文件,需被审计单位缴费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保证联系渠道畅通,配备具有经验的人员,以确保能够及时接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通知并及时应对。函证具体执行人员通常不是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公示的联系人,银行询证函的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可以填写具体执行人员的办公信息。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在询证函联系方式的“电子邮件”中,可以填写用于接收函证业务通知、反馈通知事项状态的项目经办人员工作电子邮箱;“联系电话

16、”在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公示联系电话的基础上,可以填写项目经办人员手机用于接收银行业金融机构短信通知(如适用)。在双方已沟通协商处理的情况下,可基于协商结果适当延长回函时限,原则上按照银行函证回函时限说明办理。如采取退函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用微信小程序或电子邮件等非口头方式说明原询证函发函编号及具体原因。例如:XX项目未按操作指引XX要求填写,需重新填写;因XX原因,本询证函尚未完成缴费,于XX日期采用XX方式通知未取得反馈,另可采取XX方式补缴(如适用)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对退函原因的统计分析,以持续提升函证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和效率。(十)沟通及跟进工作说明。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采用银行小程序、函证进度数据对接传输、银行函证系统等方式,沟通函证业务受理、办理进程,以及经办人、复核人(或系统处理)等相关信息。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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