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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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绿化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绿化赔偿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护好城市公共绿地、园林、树木,根据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滞I定本办法。第二条绿化赔偿费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或个人因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附属设施、苗木后,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的修复或补偿费用。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赔偿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绿化赔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蛰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二章

2、征收缴库第五条绿化赔偿费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绿化赔偿费具体收取标准按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人民政府令第14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因不可抗力因素需减、免或缓征绿化赔偿费,应报同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绿化赔偿费。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收取绿化赔偿费时,应当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九条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附属设施、苗木后,涉及修复或补偿工作相应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统筹保障

3、。第十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单位和公民方便阅览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要求、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附属设施、苗木后的赔偿责任等,增强民众知晓度,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擅自减、免或缓征绿化赔偿费,或者改变绿化赔偿费收取范围的;(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同级国库的绿化赔偿费的;(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同级国库的绿化赔偿费的;(四)违反规定使用绿化赔偿费的;(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二条绿化赔偿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城管委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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