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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220.30CCSA09团体标准T/JMTX022-2024叉车安全使用与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2024-XX-XX发布2024-XX-XX实施江门市特种设备协会发布叉车安全使用与管理要求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符合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定义的叉车的安全使用规则,界定了叉车的术语和定义,给出了使用单位管理、应急管理、事故报告及处理的具体要求。本规范适用于仅在工厂厂区、物流园区、码头(港口)、铁路货场等有明确使用边界场所使用的叉车。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2、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893.5安全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GB/T6104-2005机动工业车辆术语GB5768.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1部分:总则GB5768.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T36507-2023工业车辆使用、操作与维护安全规范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81202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叉车指由司机直接操纵(含遥控),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叉车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
3、式叉车。注:安装在货叉架或者货叉上的可拆卸式属具,不视为叉车一部分。3. 2作业区域指叉车进行装载、卸载、堆垛、拆垛,在货架上堆货、卸货、运输货物及有关作业的区域。4. 3使用单位对在用的叉车具有使用权利和管理义务的责任主体,包括自购叉车自用的使用单位、租赁叉车的承租单位。4使用管理4.1使用单位4.1.1 应根据叉车的预期用途和使用环境(如温度、湿度、坡度、弯道圆曲线半径、爆炸性环境等),使用由已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资质的企业生产的满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叉车。4.1.2 1.2聘用已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相应项目资格的人员负责叉车的驾驶工作。4.1.3 遵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结合本单位情况
4、,设置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4.1.4 建立叉车安全技术档案,并按相关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4.1.5 1.5制订并落实叉车的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应急预案、定期检验等管理制度。4.1.6 对叉车驾驶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4.1.7 组织开展对叉车进行定期自行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和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工作。4.1.8 1.8规范叉车的作业环境,划定叉车的行驶区域并设置必要的危险警示标示。4.1.9 如车辆配置液化石油气钢瓶时,应确保气瓶在检验有效期。4.1.10 在爆炸性环境使用叉车时,应遵守有关部门对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4. 2驾驶人员4. 2.1
5、已获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中叉车司机项目的认定,并确保证书在有效期内。4. 2.2遵守使用单位制订的叉车安全操作规程。4. 2.3应遵守叉车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4. 2.4定期参加聘用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4. 2.5定期进行身体状态检查,只有在身体状态满足驾驶员要求时才能上岗作业。4 .2.6在指定的作业区域内驾驶叉车,熟悉作业区域的道路状况,遵守作业区域的安全运行2管理规定。5 .2.7叉车启动前,应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运行。4. 2.8行驶和作业时应佩戴安全带(如果出厂配置有)。4. 2.9严禁在货叉上站人或者利用货叉起升载有人员的装置。4.
6、 2.10叉车驾驶员视线不良或受阻时,应倒车低速行驶或者在专人指挥下低速行驶。4. 2.11叉车不得载客运行(设有搭载随乘人员设施的车辆除外,此时搭载人数不得超过允许随乘的人数)。4. 2.12加注燃料前、更换蓄电池或对蓄电池充电之前,应制动车辆,关闭发动机,切断电源。4. 2.13加注燃料时、更换蓄电池或对蓄电池充电时,应遵守作业场所内的安全管理制度。4. 2.14在取走加注燃料的设备,盖好加注口和清除外溢燃料之前,不应启动发动机。4. 2.15应经过必要的培训考核后,方可从事燃料加注、蓄电池充电或更换的工作。4. 2.16离开叉车时,应使车辆处于空挡的位置,关闭动力源;拉紧驻车制动器,拔出
7、钥匙。4. 2.17发现叉车本体或者作业环境中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叉车、停止作业并报告单位负责人。4. 3安全管理人员4. 3.1专职安全管理员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5. 3.2进行叉车运行的日常检查,制定和落实叉车的维护保养计划和定期检验计划。4.3.3检查叉车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4.3.4检查叉车作业区域内的线路图标志牌,确保准确、清晰、完整。4.3.5纠正和制止叉车驾驶人员的违章行为。4.3.6发现叉车存在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并报告单位负责人。4.4叉车4.4.1合规性4.4.1.1叉车应由已依法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单位设计
8、制造,并附有制造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4.4.1.2叉车首次投入使用前,应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并注册上牌后方可投入使用;在用叉车在下次法定检验日期前,应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过期未检的车辆,不能投入使用。4.4.2安全保护装置4.4.2.1额定起重量不大于100OOkg的坐驾式平衡重式叉车和侧面式叉车(单侧)配备有司机使用的安全带。4.4.2.2乘驾式叉车设置有司机控制、能够发出清晰声响的警示装置(至少包括喇叭、倒车蜂鸣器)。其中,设计为司机侧站或者侧坐驾驶的叉车可不设置倒车蜂鸣器。4.4.2.3坐驾式平衡重式叉车和侧面式叉车设置有后视镜。侧面式叉车货叉侧和额定起
9、重量大于10000kg的坐驾式平衡重式叉车后方还应设置视频监视装置。4.4.2.4起升高度大于1800mm的乘驾式叉车或者载荷起升高度超过操作平台180Oninl的叉车应当装有护顶架或者司机室。护顶架(司机室)与车辆连接应当紧固,结构件及其配件应当无裂纹、分离,顶棚垂直方向应当无明显的永久变形。4.4.2.5没有安装护顶架的带有折叠站板的步驾式叉车,当其侧面防护装置处于保护位置时,应有装置能防止货叉起升富度大于180Omn1。4.4.2.6对于步驾式叉车,舵柄应当配备一种装置,当其头部在操作位置与固体物(如司机的身体)接触时,能促使车辆朝远离司机的方向运行,直到该装置上的压力被解除或者实施制动
10、使车辆停下,且该装置应当可靠有效。4.4.2.7对带站驾板的步驾式叉车,悬挂在车架上的站板应当能自动折叠或者回转到直立位置。如无法实现自动折叠站板的应当有保护装置,防止司机未站立在站板上或者站板未处于折起位置时叉车移动或者运行。4.4.2.8设置防止货叉意外侧向滑移或者脱落的装置应完整有效。4.4.2.9前风窗玻璃设置刮水器,刮水器应当能正常工作,且关闭时刮片应当能自动返回至初始位置。4.5作业区域4.5.1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环境与拟使用的叉车的特性、性能参数,划定每一类叉车的作业区域,规范作业区域中各类叉车的作业环境。4.5.2叉车作业区域内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符合GB5768.1、GB
11、5768.2和GB/T2893.5的要求,按需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标志、指示标志。4.5.3叉车行驶作业的道路应路面平整、路基稳固、排水良好、路面无降低叉车轮胎与地面摩擦系数的缺陷。4.5.4叉车的行驶作业区域应有充足的照明,不应仅依靠叉车自身的照明进行作业。4.5.5在防爆环境作业的叉车应满足相应防爆等级要求,并遵照有关部门对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4.5.6叉车有坠落风险的作业平台应有足够的作业空间,作业区域应大于叉车最大长度的3倍,并在平台的边缘部分设置车辆防撞防坠装置。4.6作业安全4.6.1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确需进入作业区的人员,应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且
12、必须与叉车及装载货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4.6.2无论叉车起升部件有无载荷,任何人不得在起升部件下站立或通过。4.6.3当装载物过高而遮挡叉车驾驶员视野时,应倒车行驶或在有人指引的情况下正向缓慢行驶。4.6.4不应使用附加配重或增加人员来提高叉车的承载能力。4.6.5用电梯垂直运输叉车时,不应有除叉车驾驶员外的其他人员一同搭乘电梯。4.6.6在驶入电梯前,叉车驾驶员应确认叉车总质量(包含载荷、属具及叉车驾驶员的质量)不超过电梯的额定载重量。4. 6.7应确保叉车和载荷的任何部位均不与电梯轿厢、层轿门发生接触,并确保叉车在轿厢内不会产生意外移动。5. 7维护保养与检查6. 7.1定期自行检查为保
13、证叉车的安全运行,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定期自行检查,对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附件进行检修、校验,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且作出记录,保证在用叉车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4. 7.2经常性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车辆特点和使用状况对车辆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使用单位应当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叉车及时进行全面检查,查明故障和异常情况原因,并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停止使用,安排检验检测,不得带病运行、冒险作业,待故障、异常情况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5应急管理5. 1应急预案使用单位应制订叉车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本单位能力和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
14、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7. 2应急演练使用单位应制订叉车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做好演练全过程的记录,并不断改进应急救援预案。6事故报告及处理7.1 事故报告6. 1.1叉车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使用单位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7. 1.2叉车发生事故后,使用单位应按照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必要措施,积极施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坏,并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8. 2事故处理6.2.1发生事故后,使用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必要时应对设备、场地、资料等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6.2.2事故调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毁灭相关资料,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6.2.3事故发生单位应依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