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印发泗洪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洪政规发〔2023〕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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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政府关于印发泗洪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洪政规发2023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泗洪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十八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泗洪县人民政府2023年12月31日泗洪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注重品牌建设、追求卓越绩效,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22)11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县长质量奖是县人民政府

2、设立的质量奖项,授予县内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第三条泗洪县县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包括“泗洪县县长质量奖”和“泗洪县质量管理优秀奖”,每年评审1次。每年“泗洪县县长质量奖”获奖组织、“泗洪县质量管理优秀奖”获奖组织均不超过2家。当年申报组织不符合评选条件的,奖项可以少额或者空缺。第四条泗洪县县长质量奖评审遵循自愿申报、严格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社会公示,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第五条泗洪县县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如国家标准修订,按

3、照新的标准执行。第六条县质量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泗洪县县长质量奖候选名单。委员会办公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县长质量奖评审日常工作,包括组织制定、修订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组,组织实施年度评审工作。第七条各乡镇(街道)、各园区、各有关部门负责本地、本行业县长质量奖的宣传、培育和推荐工作。第八条申报泗洪县县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泅洪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连续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二)符合国家和省、市、县相关产业、质量、环保、安全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三)注重自主创新

4、,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取得显著成效,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和标杆示范意义,通过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者其他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于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较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委员会办公室能够通过

5、信用承诺、内部核查、网络核验、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得前款涉及证明事项的,不得向申请人索要。第九条鼓励我县重点产业链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建筑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和科技创新能力高、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积极申报县长质量奖。第十条每年度由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委员会确定不同行业的具体评奖名额并公布当年申报评审工作安排,结合当年申报情况成立评审专家组,评审组由3名(含)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并实行组长负责制。第十一条县长质量奖评审按照自主申报、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定公示等程序进行。(一)委员会办公室公布年度评奖事项,会同各乡镇(街道)、各

6、园区、各有关部门开展申报动员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根据自愿原则填写申报表,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委员会办公室;(二)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资格的组织;(三)对符合资格的组织,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成立评审专家组,对其申报资料进行书面评审,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名单;(四)对通过书面评审的组织,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成立评审专家组,对其进行现场评审;(五)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的情况编制年度申报评审工作报告,提出县长质量奖的获奖建议名单报委员会审议;(六)委员会审议确定县长质量奖候选名单,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经查实组织

7、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取消资格,不进行递补;(七)通过公示的候选名单,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对获得“泗洪县县长质量奖”和“泗洪县质量管理优秀奖”的组织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对获得“泗洪县县长质量奖”的组织奖励20万元,同时优先推荐申报市长质量奖等质量管理奖项;对首次获得“泗洪县质量管理优秀奖”的组织奖励5万元。第十三条泗洪县县长质量奖的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每年度泗洪县县长质量奖奖励经费50万元,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奖励等,不得挪作它用。泗洪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和培训、管理监督等专项工作经费每年10万元。第十四条各乡镇(街道

8、)、各园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宣传推广相关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弘扬以质取胜、追求卓越的质量理念。第十五条申报组织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质量管理优秀奖荣誉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委员会提请县政府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奖金和奖牌,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十六条对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委员会提请县政府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奖金和奖牌,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十七条获奖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方法、新模式、新经验,带动全县质量整体水平提升。第十八条获奖组织可以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泗洪县县长质量奖获奖称号。第十九条获得“泗洪县县长质量奖”的组织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获得“泗洪县质量管理优秀奖”的组织再次获得“泗洪县质量管理优秀奖”的,颁发奖牌,不发放奖金。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县政府于2017年3月17日发布的泗洪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洪政规发120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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