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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工建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担任和兼任监事的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第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控股方湖南省*集团有限公司推荐一名,自然人股东推荐一名,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一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自然人股东推荐,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第四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
2、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监事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由出席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时,方能产生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第二章监事会会议第五条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第六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召开十日以前将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议题送达全体监事。第七条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应书面委托其他
3、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第八条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监事会会议必须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第九条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永久。第三章监事会职权第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
4、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二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章监事第十三条监事可
5、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十四条公司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时,股东会有权罢免其职务。第十五条监事除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秘密;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第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时,股东会有权罢免其职务。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则在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与公司章程冲突之处,以公司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