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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制度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开展环境,明确分工,夯实责任,强化问责,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制度。一、责任制度一成立领导小组县局成立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活动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办公室,具体负责活动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二标准责任1、加强审批窗口建设。各效劳窗口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效劳承诺制、目标责任制”。2、标准行政处分行为。对企处分实行“初犯不处分,处分就低限”制度,对入企检查时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积极帮助企业改正,一般不实施处分。对存在严重问
2、题确需实施处分的,催促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不予处分;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的,方可进入处分程序。3、严禁干扰企业经营秩序。未经法定程序不准擅自对企业下达整顿通知书。严禁利用各种形式向企业摊派、强拉广告、强定报刊。举办针对企业的培训学习和评比达标活动,须经上级部门批准。二、问责处分制度1、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措施、规定,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警告直至撤职处分。2、对以下行政执法行为将进行责任追究:(1)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不实施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的,违反行政审批程序、时限要求的行为;(2)违反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入企检查不备案或检查内容超出
3、备案范围的行为;(3)违反行政处分规定,不执行“初犯不处分,处分就低限的行为;(4)利用行政执法职权,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越权执法,野蛮执法或吃、拿、卡、要、报的行为。3、责任追究的方式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调离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辞退、责令辞职或免职、党政纪处分、责令依法承当局部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监督考核制度要把营商环境建设作为推动改革、效劳开展、改良作风的重要契机,坚持业务工作与作风建设相融合,日常督查与动态考核相结合,对工作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并将活动开展情况纳入绩效管理考评。四、投诉举报制度但凡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企业、群众可直接向局办公室举报、投诉,对企业和群众投诉的问题做到有诉必查,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投诉,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