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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主要任务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着力解决困扰企业发展的多头执法、随意执法、过度执法等问题,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二、工作措施(一)建立健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管理备案制度*.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管理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本系统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审批和工作规范,制定涉企行政执法流程,建立
2、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机制,完善涉企行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涉企检查台账制度,进行登记,由行政执法人员签字后归档,并对检查结果负责。*.执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日常监管职责,结合涉企执法检查事项,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依据、内容、对象、频次、方式和时间安排等内容,并于每年年初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以及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上级交办等情形外,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开展涉
3、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不得随意擅自进行检查。(二)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行为要聚焦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着力推动执法合法、公正、透明。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人,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企业可拒绝配合。现场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
4、的意见(国办发(*)*号),依法梳理、细化和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市级各执法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县级各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确保执法规范、裁量公正、处罚公平。*.严禁趋利行政执法行为。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门利益挂钩,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
5、没收入指标,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严格行政执法工作纪律。实施执法检查时,禁止以权谋私,禁止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禁止乱收费等行为。严禁以各种形式让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提供服务、拉赞助、订阅报刊等增加企业额外负担的行为。(S)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全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树立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全面落实“两轻一免”清单制度,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6、行政建议、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手段,教育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自我纠错,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预,提升执法效果;规范使用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手段,禁止以“一刀切”执法、运动式执法等执法方式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要处理好行政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既把严格执法作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又要通过柔性执法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把执法为民真正落到实处,实现执法与服务的有机统一。*.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
7、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各部门所有行政检查事项均应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决策部署,要积极履行发起、参与职责,推进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积极推行“不见面检查”,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提升涉企行政执法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通过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等方式达到行政检查要求的,不再进行现场检查。*.提升信用监管效能。依法依规强化信用信息归
8、集公示共享,积极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企业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检查比例、频次。对市场主体及经营者依法审慎选择惩戒措施及方式,不得随意使用降低信用等级、曝光等措施。完善企业信用修复配套机制,公布失信修复的条件、标准、程序所需材料、办理时限等要素,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修复,提高信用修复效率。*.开展涉企联合执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联合执法的有关部署要求,制定部门联合执法年度计划,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联合执法,积极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应当合
9、并进行;进一步降低检查频次,减轻企业负担。(四)强化涉企行政执法监督*.畅通涉企执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优化并公布投诉举报方式,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依法做好投诉线索受理与核查反馈工作,保障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要定期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充分发挥我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作用,让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各级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每年要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大力整治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和执法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对接到的有关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反映情况属实的,应当责令有关行政执
10、法部门立即改正,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及司法部门处置。三、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执法是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能,与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联系最直接、最密切,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各部门要把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调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大涉企行政执法工作宣传力度,引导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广大执法人员深刻认识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对营商环境的重要作用,增强行动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及时总结
11、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加大负面典型常态化曝光力度,营造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三)强化跟踪问效。加强对涉企执法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坚持每半年一调度一推进,全面掌握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对推进不到位、落实有偏差的部门加强指导协调。从各行政执法部门“双随机”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市场主体,通过“电话走访”、网络问卷等形式,主动与被检查市场主体对接,实地核验执法检查开展成效。对工作开展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县区和部门,要及时指出问题,持续跟踪督促,适时进行通报,倒逼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各行政执法部门接到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的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督查检查通报后,应按要求整改到位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