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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推荐性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名称I(中文)*项目名称(英文)*标准类型基础口管理产品方法安全卫生口环保口其他*制定或修订2制定修订被修订标准号*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部门3民政部业务主管司局*起草单位4*拟完成时限5年月至年月*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强制性标准主要内容及理由*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项目建议单位(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意见(若可自筹资金开展标准制修订,请予注明)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联系人:联系方式:电子邮件:传真:民政领域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意见(如有归口标委会)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民政部业务主管司局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备注1表格项目中带*号的为必须填写项目,本表可根据填写需要予以适当调整;拟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推荐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除填写本表并附标准草案外,另附有关具体情况说明。注2修订标准必须填被修订标准号,多个被修订标准号之间用半角逗号“,”分隔。注3未建立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民政业务领域,由相应司局承担技术归口职责。注4标准起草单位及人员构成应注意合理性,除管理部门外,宜有标准使用单位及标准化专业机构或人员参与。排名第一的标准起草单位为标准起草牵头单位。注5标准制修订从立项到完成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立项指南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