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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取的入网费在新收入准则下的账务处理近期,财政部某地方监管局发布2021年重点企业会计监督日常监管情况通报,披露了针对首批选定的60家重点监管企业(非金融类)会计监督日常监管情况,认为一些企业未恰当列报一次性热力入网及管网配套费用。笔者提醒相关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后,一次性入网费用的会计核算较之前有所不同,企业应合规进行相应的财税处理。基本概念入网费,指供热企业在向用户提供供热管道接口服务之初,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面向用户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
2、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规定,自2021年3月起,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具体取消时间由各地确定。因此,供热企业还须关注当地最新规定。会计处理一次性热力入网费由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且未纳入政府预算,因此适用新收入准则。根据新收入准则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在合同开始(或接近合同开始)日向客户收取的无须退回的初始费(如俱乐部的入会费等),应当计入交易价格。企业应当评估该初始费是否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并
3、且该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转让该商品时,按照分摊至该商品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但该商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包含该商品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时,按照分摊至该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不相关的,该初始费应当作为未来将转让商品的预收款,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为收入。企业收取了无须退回的初始费且为履行合同应开展初始活动,但这些活动本身并没有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的,该初始费与未来将转让的已承诺商品相关,应当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为收入,企业在确定履约进度时不应考虑这些初始活动;企业为该初始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当
4、按照新收入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计入当期损益。据此判断,供热企业向客户承诺的服务,是提供供热服务。入网时,企业提供的管道、网络等接口服务虽然与履行合同相关,但接口服务本身并不属于供热服务,企业没有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因此,此类入网费应视为未来将向客户提供供热服务的预收款,在未来向客户提供供热服务时确认收入。根据新收入准则规定,预收款项不含税价部分,应计入合同负债科目,税额部分计入应交税费科目。此前核算一次性入网费的递延收益科目,自新收入准则实施后,不再核算与收入相关的预收款项。税务处理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5、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据此,供热企业直接向用户收取的入网费收入,按建筑服务安装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下,适用税率为9%,如果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这与新收入准则的会计处理原则一致,不存在税会差异。不过,入网费能否摊销,具体摊销时限如何确定,目前税收政策尚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存在不同的操作口径。笔者
6、建议,企业应在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结合服务合同的具体约定等细节来进行判断。案例解析2021年,供热企业M公司向客户收取一次性入网费1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M公司购建一套价值80万元的供热管网,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M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M公司收取一次性入网费时,根据新收入准则,应借记银行存款等109万元,贷记合同负债1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y9万元。在后续计量中,M公司经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将入网费按照10年期限分摊,每年借记合同负债10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0万兀。M公司购入的供热管网按照固定资产管
7、理,折旧年限为10年,残值率为O0会计处理应借记固定资产8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r10.4万元,贷记银行存款等90.4万元。假设M公司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且不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则在后续计量中,应每月借记生产成本6666.67元,贷记累计折旧6666.67元。这种情况下,由于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致,未产生税会差异,M公司无须进行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明确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
8、除比例提高至100%。一起了解相关政策要点I政策要点: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那么,企业如何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以下热点问答请收好I1.我们是一家煤炭开采企业,此前按75%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第四季度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加大了优惠力度,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X2022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允许此前按75%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
9、100%。综上,你公司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按照新政策规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主要受益群体是哪些纳税人?答:此次新政优惠,受益群体是除以下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企业: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100%的制造业企业;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
10、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lOO%的优惠政策。3.我公司此前按75%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2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具体怎么享受优惠政策?答:对于你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2年第四季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2年第四季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4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2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100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50万元,全年加计扣除额为多少?答:按照政策规定,你单位在20
11、22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75%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因此,你公司2022年全年加计扣除额=100X75%+50l00%=125万元。5 .请问一下,怎么计算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优惠政策,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6 .我公司是一家电力供应企业,成立于2021年12月,2022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
12、万元,如选择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则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2022年度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按照比例法计算公式,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IO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OX(3/12)=100万元。7我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f2022年5月10日开始经营,2022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答:公告
13、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成立于5月10日2022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则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Io0%比例力口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OX(3/8)=150万元。8 .我公司是一家采矿业企业,第四季度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答:对于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规定在第四季度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
14、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9 .我公司是一家石油开采企业,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都发生了研发费用,我公司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优惠呢?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5、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具体到你公司,对于2022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你公司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定业所得税时享受也可以在办理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办理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10 .我公司想享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力口计扣除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答: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你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