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材料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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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材料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募集资金行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风险,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维护公司的形象和股东的利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

2、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三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第四条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科学、民主、审慎地进行决策,强化对募集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切实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第二章

3、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六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

4、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

5、违约责任。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第八条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第

6、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第十条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持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

7、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第十三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三

8、)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第十四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第十五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

9、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十六条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第十七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10、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净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第十八条公司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

11、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符合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第十九条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除满足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以下内容:(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12、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二)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三)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包括财务性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四)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五)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表示同意。(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第二十条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

13、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三)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第二十二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

14、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第二十三条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

15、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第二十四条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第二十五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募投项目。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八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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