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长质量奖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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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长质量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质量强县,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增强县域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人民政府在质量领域授予相关组织的最高荣誉,旨在推广科学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和质量价值观,激励引导全县不断提升质量,建设质量强县。第三条县长质量奖每3年评审一次。每届县长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2、。第四条县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表彰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五条县长质量奖的评定,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组织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经县长授权,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由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局长兼任评委会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负责县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起草县长质量奖评审准则、制定实施细则等。第七条评委会办公室下设评审组,主要负责受理申报材料,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工作。第三章申报和受理第八条申报县长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

3、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在注册登记并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从事生产、服务、研究、设计、教育、医疗及社会中介等工作的各类组织);(二)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县内领先水平,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居县内同行业领先地位;(S)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四)近5年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第九条县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在获奖后6年内,同一质量管理模式

4、、制度、方法不得重新申报。第十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县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申报组织向县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组织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应当予以注明。县市场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评委会办公室推荐。第十二条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主体资格、推荐渠道、申报程序等进行审查,并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第十三条评委会办公室对可能涉及国防、国

5、家安全的事项,在适当范围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第十四条评委会办公室根据初审结果,形成县长质量奖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评委会办公室向申报组织说明理由。第四章评审标准第十五条县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县长质量奖评审细则(包括质量、创新、品牌和结果)。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十六条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评委会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开展评审,评审程序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议和公示公告。第十七条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按照评审准则和实施细则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并报评委会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按得分高低提出县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第十

6、八条评委会召开会议,审议县长质量奖候选名单,等额投票产生获奖建议名单后,由评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示县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中存在异议,查明属实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提请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公示中无异议,或者异议情况查明不属实的,经评委会审定同意后,由评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告。第六章奖励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组织颁发证书、奖杯,并给予10万元奖金。第二十条县长质量奖奖金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第二十一条县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表彰获奖组织,支持其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素质提升等,不得挪作他用。第七章监

7、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申报组织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获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杯,追缴奖金,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建议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三条建立对获奖组织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评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有权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珍惜荣誉,不断进步。第二十四条获奖组织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县长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度,且不得将县长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杯,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第二十五条承担县长质量奖评审

8、任务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人员要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第二十六条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县长质量奖评审的受理、评审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可以向评委会办公室举报,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对举报进行调查核实。第二十八条参与县长质量奖评选表彰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评委会办公室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能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可以提出回避建议。第二十九条申报组织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县长质量奖评选表彰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第八章异议处理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县长质量奖评审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并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第三十一条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向评委会报告。第九章推广与分享第三十二条获奖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第三十三条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获奖组织应当书面告知县市场监管部门。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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