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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共享与转介管理办法学习解读民政部印发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共享与转介管理办法(讲义)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关于开展“精康融合行动”的通知(民发(2022)104号),畅通精神卫生医疗康复资源和康复对象间的信息共享和转介服务机制,打通“医”“康”循环,弥补社区康复薄弱环节,日前,民政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印发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共享与转介管理办法(民发(2023)70号,以下简称办法)O第一部分:办法的政策背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
2、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在探索服务模式、加强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服务质效上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在实践中,仍存在着精神障碍患者经过急性期治疗后,因缺少社区康复服务导致反复入院的“旋转门”现象,亟待健全完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资源整合和协同转介机制,推动规范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内容、服务机构、服务人才、服务流程和监督管理等要求,帮助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庭降低负担、减轻痛苦、回归家庭和融入社会。第二部分:办法的政策意义一是完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政策体系的迫切需要。按照中央决策部署,2017年以来,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连续
3、印发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意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规范关于开展“精康融合行动”的通知等文件,但仍不同程度存在转介协调机制不畅、数据信息孤岛、服务资源分散、规范化程度不高、考核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办法通过明确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相关部门职责、机构注册及退出、服务人才库建设、转介服务流程等规定,促进各级民政、卫生健康和残联以及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各司其职又各尽其责,统筹发挥场地、资金、人才优势,形成治疗、社区康复、社区(居家)良性循环,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规范化发展指明了方向。二是提高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效能的重大举措。建立开放、多元、共享的疾病诊疗
4、、社区康复、社会照护等资源共享与转介机制,为康复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社区康复服务,是破解精神障碍高患病率、高致残率、低治疗率、低康复率的必然要求。办法推动优化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内容与形式,明确业务培训、管理规范和政策要求,回应精神障碍康复对象在治疗、康复、就业等方面的实际需求,帮助提升健康状况、改善社会关系、提高生活质量,满足其个性化、多元化需求,有利于提高服务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提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整体效能。三是全面推进“精康融合行动”落实的重要抓手。办法既是落实“精康融合行动”提出的关于“统筹利用现有资源,整合形成全国统一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国家转介信息平台”“提高
5、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精准管理水平,从源头上实现精神障碍治疗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有效衔接”等要求的切实举措,也是通过精康转介平台建立信息共享、衔接顺畅、运转有序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基本操作规范的延伸与拓展。办法打破了精神障碍患者数据信息跨部门、跨系统、跨层级流动存在的“壁垒”,为全面推进“精康融合行动”落实落地提供了重要抓手。第三部分:办法的政策内容办法共7章36条,以精康转介平台为依托,以加强服务机构库和服务人才库管理为基础,科学设计转介服务机制,精准细化转介服务流程,强化全过程监督评价。围绕转介服务流程配套7个服务模板,涵盖了保密承诺、服务承诺、基本情况档案、服务协议、康复评估、回访记录等,
6、着力提升精康转介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水平。(一)厘清部门职责。办法提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资源共享与转介服务工作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或部门协调机制,由民政部门牵头,卫生健康和残联等部门(组织)共同实施,并逐一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和卫生健康部门、残联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康复机构的职责任务,确保了转介服务高效有序推进。(二)加强机构管理。办法要求,符合规定条件的社区康复机构,可以根据服务场所所在地注册精康转介平台,明确机构入库注册条件,建立了县级初核、市级确认、动态管理、陈述申辩、遵规守纪等工作机制,实现了事前预核、事中确认、事后抽查的全
7、流程、全过程闭环式管理。(三)强化人才管理。办法明确,精康服务人员包括精神科医师、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技师、心理治疗技师、社会工作师等精神卫生专业人员,转介服务人员,直接从事社区康复服务人员,相关领域志愿者等,并明确了职业资格条件、注册精康转介平台专业人才数据库条件,细化服务人才使用管理、退出管理等要求,为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四)规范服务流程。办法提出,精康转介服务主要包括提出申请、初核登记、康复转介、综合评估、服务提供、阶段性评估、结案与回访等程序,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办法还规定有社区康复需求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通过个人自愿申请、医疗卫生机
8、构协助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及个人等其他主体协助等3种方式提出转介服务申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有意愿的抑郁症、孤独症及其他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社区康复服务,从而拓展了精神障碍康复对象范围,以及患者发现和服务供给渠道。(五)严格监督评价。办法要求,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残联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的康复服务情况、康复效果进行跟踪监测与评估,并就考核评估小组、抽查方式、评估时限要求、评估结果、投诉建议、法律责任等进一步细化实化,对可能存在的问题风险,压紧压实省市县三级的属地管理职责,切实提升服务对象满意度。第四部分:办法的全文学习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共享与转介管理办
9、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共享,建立完善精神卫生医疗康复资源和康复对象间的转介服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意见(民发(2017)167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关于开展“精康融合行动”的通知(民发(2022)10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精神障碍社区康复资源共享与转介服务(以下简称“精康转介服务”)工作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或者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由民政部门牵头,卫生健康部门和残联等
10、部门(单位)共同实施。第三条民政部负责统筹精康转介服务监督管理,明确工作目标,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国家转介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精康转介平台”),实现与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等数据交换共享,组建部级专业人才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辖区精康转介服务监督管理,推进辖区内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区康复机构”)建设,依托精康转介平台共享卫生健康部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残联持证精神残疾人信息,评估统计社区康复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精康服务,开展精康转介服务质量督导和服务实施监督,建立辖区内社区康复机构和社区康复服务对象信息档案,
11、组建本级专业人才库。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开展精康转介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在患者及监护人(含经监护人授权的照料人)知情同意下,通过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上传转介信息,配合同级民政部门组建专业人才库,为精康转介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第五条各级残联组织负责利用全国残联信息系统平台做好持证精神残疾人相关康复需求的筛查统计,加强与同级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为有需求的精神残疾人提供社区康复服务及康复后就业转介服务,并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与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等服务共同推进。第六条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出院康
12、复评估、门诊就诊诊断评估,提供社区康复建议。对于符合社区康复条件的患者,经患者及监护人(含经监护人授权的照料人)同意,由医疗卫生机构在填报信息时予以标注,基层精神疾病防治人员(以下简称“精防人员”)负责通过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上传转介信息,并为社区康复机构提供评估、督导、康复技术指导等专业技术支持。第七条社区康复机构负责对精神障碍患者开展专业评估,提供符合康复对象需求的社区康复服务,做好康复阶段性评估记录并上传至精康转介平台,组织直接服务人员参加培训。鼓励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有条件的残疾人康复中心、儿童福利机构、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第二章服务机构库管理第八条符
13、合下列条件的社区康复机构,可以根据服务场所所在地注册精康转介平台:(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业务范围或者经营范围包含社会工作、康复医疗服务或者残疾人、心智障碍患者康复服务;(三)配有专职社会工作师或者专职精神科医师、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技师等与精神障碍康复相适应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社区康复机构登录精康转介平台进行注册的,应当上传以下材料扫描件或者其他数字化格式文档:(一)营业执照、非营利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及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服务场所地址、银行开户许可证、服务内容等;(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专职员工数量及
14、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等;(三)保密承诺书和服务承诺书(详见附件1、2)O社区康复机构所辖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站点应当由社区康复机构对照站点或者服务场所所在地分别注册。第十条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社区康复机构上传的扫描件或者其他数字化格式文档进行核对。上传材料齐备无误的,通过平台报地市级民政部门确认;上传材料不完整、不准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社区康复机构补正;不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地市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通过精康转介平台对社区康复机构上传的扫描件或者其他数字化格式文档进行确认。通过确认的,统一纳入精康转介平台机构数据库;未通过确认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第十
15、二条已纳入精康转介平台机构数据库的社区康复机构出现没有履行服务承诺或主动申请退出平台情形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报地市级民政部门确认后删除其在精康转介平台的注册信息。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已纳入精康转介平台的社区康复机构进行抽查。对于抽查发现可能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负责初核的县级民政部门。有关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参照前款规定报地市级民政部门确认后删除该机构在精康转介平台的注册信息。第十三条社区康复机构对于被删除注册信息,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仔细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县级民政部门应予以采纳。第十四条已纳
16、入精康转介平台机构数据库的社区康复机构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要求:(一)对外公示营业执照或者非营利组织法人登记证书;(一)做好康复对象安全防护和隐私保护工作;(三)设立并公布服务监督投诉方式。第三章服务人才库管理第十五条精康服务人员包括精神科医师、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技师、心理治疗技师、社会工作师等精神卫生专业人员,转介服务人员,直接从事社区康复服务人员,相关领域志愿者等。其中,转介服务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委托相关专业人员承担。第十六条精康服务专业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志愿者除外);(二)身体健康状况良好,适宜从事社区康复服务工作;(三)直接从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人员,应无性侵害、虐待、拐卖、诈骗、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