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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灌南县农业设施确权登记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抵押贷款意义和依据。为深化农村改革,有效拓宽农村各类经营主体融资渠道,满足我县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内涵和范围。本办法所称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是指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辖区范围内农业设施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等他项权利进行登记。本办法所称的农业设施所有权,是指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对依法依规投资建设形成的农业设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仅限于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不包括
2、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只限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抵押。本办法所称农业设施是指本县范围内依法取得的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包括:标准化葡萄连栋大棚、工厂化食用菌厂房、蔬菜日光温室、花卉日光温室、规模化养殖场的畜禽舍等。第三条农业设施抵押贷款内涵。本办法所称农业设施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权处置且经过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的农业设施作为抵押物,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前提下,向登记机构、贷款人申请抵押登记的并用于发展设施农业的贷款。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在灌南县内办理了农业设施所有权证的自然人或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核准登记的从事农业生
3、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第四条工作原则。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查、据实登记、设施与用地一致”的原则。农业设施抵押贷款遵循“合理支持、利率优惠、一次授信、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循环使用”的原则。第五条职责分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的指导与督促工作,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建立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推动完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为农业设施流转、变现等提供服务。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农业设施抵押贷款业务,加快金融产品创新,规范发放农业设施抵押贷款,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优先给予农业设施抵押贷款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支持
4、。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本地银行机构积极走访对接项目储备库内相关涉农主体,结合农业设施属性合规开展农业设施抵押贷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核实设施农业用地在国家、省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备案系统备案情况。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抵押物的拍卖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第六条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部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设施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督促。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业设施所有权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相关具体工作。第七条办理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农业设施所有权权属清晰。(二)农业设施项目
5、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三)取得了土地的承包权或经营权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四)农业设施项目用地符合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0)3号)要求。农业设施用地需在国家、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系统备案。(五)设施具备一定的规模和价值,剩余使用年限不少于5年。(六)下列情形不予登记颁证:未按照规划建设、违法用地、产权不清、无法提供权属证明材料、即将报废、改变用途、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或者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第八条农业设施所有权证按栋(座、处)
6、进行登记,登记证应记载以下内容。(一)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者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二)农业设施地址;(三)农业设施类别、面积、数量、建成时间、使用年限;(四)农业设施用地性质、土地面积、四至界限、土地流转合同编号、流转起止日期等;(五)农业设施平面图;(六)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七)有效期限;(八)变更登记情况;(九)其他应注明的事项。第九条农业设施所有权初始登记程序(一)申请。由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提交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农业设施用地备案证明、农业设施平面图、照片资料等相关资料。(二)审核
7、。设施所在地村(居)委会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重点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通过后报乡镇政府进行审核。乡镇政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材料符合规定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复核。农业园区企业设施由灌南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牧原、温氏等企业设施由所在乡镇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材料符合规定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复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和现场查验(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负责审核申请农业设施用地在国家、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系统备案情况。(三)公示。审核通过的,由农业农村部门对申请人的农业设施情况进行
8、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四)核发所有权登记证。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审核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向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制发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五)登记备案。将核准的农业设施权属信息在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簿上登记备案。第十条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使用期限。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的使用期限应当小于设施用地的剩余经营期限。第十一条农业设施所有权变更登记。农业设施权利人发生变化或农业设施现状发生改变的,农业设施权利人应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条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失效情况。农业设施所有权人提出注销申请的、农业设施灭失的、农业设施用地协议终止或者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农业设施权利人发生变化或者农业设施现
9、状发生改变未进行变更登记的、有效期已到期的、申报材料不实的、涂改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的、农业设施权属登记不实的。发生以上情形之一的,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自动失效。对于失效的所有权证,原登记机关应予以注销。注销农业设施所有权证,登记机关应当做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权属证书或者公告作废。第十三条农业设施登记簿。农业设施登记簿是农业设施所有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所记载的内容应当与农业设施登记簿一致,二者不一致的,以农业设施登记簿为准。农业设施登记簿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保管。第十四条以虚报、伪造等非法手段取得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
10、相应法律责任。第三章贷款条件第十五条贷款用途。农业设施抵押贷款主要用于农业发展过程中大棚、厂房、圈舍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维修扩建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等,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第十六条申请条件。申请农业设施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具备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二)持有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具备持续生产能力。(三)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评估价值。抵押农业设施的价值在规定的范围内可由借贷双方当事人按照市场价值评估或者双方认可的价值内部自行评估,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
11、构进行评估。第十八条贷款额度。由贷款人统筹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经营能力、还款能力、农业设施所有权评估价值、资产等情况综合确定。第十九条贷款期限。农业设施抵押贷款的期限为1-5年,贷款人应综合考虑借款人实际贷款用途、农业经营生产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期限。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的需求特点,发展“一次授信、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小额信贷模式。鼓励贷款人在农业设施所有权剩余使用期限范围内发放中长期贷款,有效增加农业生产的中长期信贷投入。第二十条贷款利率。贷款人应参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贷款
12、利率。第二十一条还款方式。还款方式采取按期结息、到期还本或分期还款等灵活的还款方式,具体由借贷款双方协商确定。第四章抵押登记第二十二条申请抵押登记。借贷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地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时成立。(一)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合同;(二)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三)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三条核发农业设施抵押登记证。应在登记申请当日完成审查。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发给抵押权人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登记证;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
13、,并退回申请资料。抵押权应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公示。笫二十四条变更抵押登记。贷款期间,如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借贷双方应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原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抵押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续期抵押登记。贷款人延长借款人债务期限的,应当在农业设施抵押贷款合同期满之前一个月内,持延长借款人债务期限协议、原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抵押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续期登记。第二十六条注销抵押登记。借贷双方提前解除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期满或抵押物灭失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持借款合同或解除抵押合同协议、灭失凭证及原农业设施所有权抵
14、押登记证,向原抵押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实现、贷款人放弃抵押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抵押权消灭的,借贷双方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二十七条抵押权人在办理农业设施抵押登记、变更登记、续期登记、注销登记的同时,应到中国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相关登记公示。第五章风险防范与贷后管理第二十八条风险防范。支持县财政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金融机构将农业设施列入抵押物范围,重点推动农业设施抵押贷款在“苏农担”等风险补偿资金池中的综合运用。对发生违约的农业设施抵押贷款,按照风险补偿资金池现行风险分担比例分担风险。第二十九条贷后管理。贷款人应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用途,采取有效方
15、式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信用及抵押物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定期开展年度审核,及时了解影响抵押权价值的市场因素和政策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贷款期间如发现借款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发生重大风险事项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或采取相关保全措施。第三十条抵押管理。在抵押期间或借款人抵押债权未全部清偿之前,未经贷款人同意,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部门不得受理抵押物任何形式的处置申请(包括变更登记、注销、挂失、重复设置抵押等)。如果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对抵押物剩余价值进行二次抵押。抵押人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转让、租赁、翻建、改建、扩建或改变用途,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除抵押权的除外。第三十一条抵押物处置。(一)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按照合同约定以抵押的农业设施归抵押权人所有,贷款人可通过贷款重组、租赁、流转交易,或贷款人和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部门均认可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处置,取得的收入逐步偿还贷款本息,直至结清贷款本息为止。因借款人拆除农业设施、转让农业设施未进行变更登记、申报材料不实、涂改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等原因造成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自动失效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二)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农业设施抵押贷款的抵押登记和信息查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