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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金堂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2018)金狱建字第612号罪犯赵福君,男,1986年2月3日出生,羌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阿坝州人,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二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龙泉刑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福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1470元。刑期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1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JH01刑更181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
2、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5月2日止。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服法,服从判决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不无理缠诉,明确罪犯身份、权利和义务,认真制订改造计划,积极认罪悔罪,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国家、社会和他人所造成的损失和破坏,给自己和家庭带来的危害。二、较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基本能通过积极的服刑改造,不断深化服刑改造意识,牢固树立身份意识和服刑意识,基本做到尊重民警,听管服教,认真履行服刑义务,较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服刑人员二十条严禁行为规定,并以之约束自己,行为养成良好。在服刑改造中能够基本遵守
3、集中管理规定,主动维护监管改造秩序,该犯虽患有疾病,但仍能以正确的心态面对自已的改造,在病犯中起到了坚强抗病魔,积极奔新生的、良好的带头作用。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刻苦用功,积极上进,课内做到了专心听讲,认真笔记;课后能虚心请教,认真完成作业;学期内从无迟到、早退、缺课等不良现象,该犯考核期内各科考试成绩优良,同时该犯还利用工余时间学习法律等社会科学书籍,努力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增强知法、懂法、做守法公民的信心和自身综合素养。主动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在纸袋生产劳动岗位上,踏实认真,积极主动,对待劳动任务认真负责、精益求精,基本做到
4、保质完成劳动任务;且能在劳动中爱护设备和工具,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工具管理规定,从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五、履行财产刑情况另查明,罪犯赵福君被判处的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1470元,已履行7000元,剩余49470元未履行。汶川县雁门乡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该犯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3个。综上所述,罪犯赵福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福君减刑六个月。特报请裁定。此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29日附:罪犯赵福君减刑材料2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