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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节约机关运行成本,保障机关有序高效运行,服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自治区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关事务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概念外延)本条例所称机关事务管理,指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对机关运行所需经费、资产、能源、服务等资源要素进行组织计划、统筹配置和监督管理。第四条(法律原则)机关事务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保障、绿色节
2、俭、安全有序、务实高效、公平公开的原则。第五条(管理体制)机关事务管理应当坚持以资产管理为基础,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项目、统一标准、统一管理、资源共享,构建集中统一、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管理体制。第六条(职责分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机构编制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必要的编制与人才保障,财政部门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机关事务管理相关工作职责。第七条(协同机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
3、强与周边其他行政区域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合作交流,构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政策共研、标准共建、信息共享等合作机制,推进公务出行、资源节约等领域的合作,为加强区域协作互动提供服务保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与本级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机制,依法有效保障机关运行所需能源、资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第二章管理保障机制第八条(计划保障机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年度计划,对管理事项进行合理安排和统筹规划。集中组织实施机关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各级机关的运行保障需求,统一制定保障计划,编制相应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
4、尚未集中组织实施的,由各级机关制定保障计划,列明具体项目、依据、目标、数量、经费等内容,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相应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申请。第九条(社会化保障机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化保障项目、购买、监管等有关制度,除涉及安全、保密等特殊事项外,推进机关事务管理供给社会化。第十条(标准化保障机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机关事务管理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制定完善相关标准,强化标准规范约束作用,提升机关事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第十一条(数字化保障机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统筹推进机关事
5、务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推进机关事务管理方式、业务流程和服务模式数字化,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区域、跨系统平台保障,发挥规模化集约优势,提升机关事务管理效能。第十二条(应急保障机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各级机关制定机关应急保障预案,建立健全应对重特大突发事件后勤保障机制,提升应急保障物资储备运输能力。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预案,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第十三条(人才保障和绩效管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机关事务理论研究和队伍建设,提升服务保障能力。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考评和对本级机关事务工作的绩效管理,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
6、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十四条(经费来源)机关事务管理所需经费遵循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进行管理,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严格监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统一组织实施的机关用地规划利用、办公用房和周转住房配置及维修、公物仓建设运行、公务用车配备及更新、办公区后勤服务、节能管理等机关运行保障事项,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部门预算,并根据实际需求安排使用。第十五条(定额标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机关事务管理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7、,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第十六条(社会化保障)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应当依法面向市场主体公开择优购买;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七条(成本统计分析)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统计部门建立健全本级机关运行成本统计报告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运行成本统计、分析等工作。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十八条(资产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机关资产实行综合管理、预算保障和监督检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工作职能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实行全过程集中统一管理。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
8、部门负责对本级部门(不含自治区直属医疗机构、高校)及所属单位的办公用房等各类房产和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各级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机关使用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接受本级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第十九条(通用资产配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重大节庆活动保障物资等资产配置标准和管理制度。各级机关应当依据资产配置标准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具备条件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保障。第二十条(闲置资产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对闲置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运营、处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
9、职责分工推进建立本级公物仓,健全制度标准和信息化平台,推动资产循环利用和共享共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闲置资产置换为其他满足机关保障需要并符合国家政策的资产。对于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资产置换等方式处置利用的闲置资产,按照规定程序,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第二十一条(机关用地)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保障机关用地需求,有序安排土地供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本级机关用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第二十二条(办公用房
10、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加强使用管理,编制维修计划,建立健全统计报告制度,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益。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各单位实际,核定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优化配置方式,严格配置标准,开展专项巡检,实现办公用房集约节约使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机关办公区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推动办公场所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共用配套附属设施,共享后勤服务保障资源。第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旗县级以上机关办公用房及技术业务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
11、等不动产权利,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第二十四条(办公用房使用)各级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办公用房配置、维修等相关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合理使用维护,不得自行出租、出借,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单位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和指导。各级机关维修办公用房,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标准和安全标准。第二十五条(资源开放共享)闲置办公用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利用。具备条件的,可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也可商有关部门将闲置办公用房转换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第二十六条(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旗县级以上人民
12、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探索本级机关统一保障、异地联动保障、社会化保障机制,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益。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核定除执法执勤用车以外的公务用车编制。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权限规定,根据编制数量和配备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的配备和更新。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配备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公务用车管理平台集中管理,统筹调度派遣,有效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运行成本。第二十七条(周转性住房
13、管理)旗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周转住房的统一规划、建设、分配、出租等工作,推进机关干部职工多元化住房保障。第五章服务管理第二十八条(保障概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机关服务保障工作,加强后勤服务、会议活动、公务接待等服务事项的统筹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二十九条(后勤服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对物业、餐饮、文印等机关后勤服务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确定服务项目和标准,拟定后勤服务指导目录,加强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集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统一组织实施集中办公区机关后勤服务,推动统一提供后勤服务。各级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项目
14、和标准提供或者采购后勤服务。第三十条(后勤服务社会化)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机关向社会购买后勤服务管理制度,规范购买后勤服务的内容、标准、方式和程序等。各级机关应当将购买后勤服务事项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服务监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机关后勤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指导本级机关对后勤服务质量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第三十二条(会议与活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各级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标准,节省会议活动支出,严格控制会议、培
15、训和节会、庆典等活动的数量、规模和时长。第三十三条(公务接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或者配合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完善本级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公务接待应当遵循有利公务、务实节俭、统筹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制度和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第三十四条(安全保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机关安全保障制度、预案,指导和监督本级机关内部安全保障工作。各级机关应当履行机关内部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第三十五条(综合事务)各级机关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带头开展环境建设、卫生健康、乡村振兴、社会公益等工作,发挥平安机关、健康机关、绿色机关的示范引
16、领作用。第六章节约管理第三十六条(节能规划考核)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同级管理节约能源工作的部门指导下,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完善能源消耗定额等标准,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地区机关节约能源工作。机关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应当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管理。第三十七条(能源节约管理)各级机关应当加强能源节约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开展绿色化改造,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节能示范引领作用。第三十八条(水资源节约管理)各级机关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积极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提高节水器具使用率,倡导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雨水、再生水利用,建设节水型单位。第三十九条(绿色低碳)各级机关应当坚持绿色低碳运行,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