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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兼投不兼中如何避免惹争议?看看专家怎么说“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分多个包,采购人提出供应商兼投兼中或兼投不兼中,是否合理?有什么法律依据?在实际监管中如何处理?”这是近日一位业界同行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提出的问题。据了解,在政府采购实践中,越来越多的采购人对采购项目提出“兼投不兼中”的要求。“兼投不兼中”有利于降低履约风险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对于“兼投不兼中”的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似乎已经成为约定俗成的做法。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高级工程师马正红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说:“兼投不兼中最早始于一些大项目的分包,项目分包是没有问题的,最初采购单位其实没有规定
2、能否兼投兼中,后来很多采购人遇到单个供应商的服务能力跟不上的情况,才逐渐要求兼投不兼中。”据悉,“兼投不兼中”的项目,一般是履行时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为保证效果,要求由不同的供应商承担。采购人之所以提出“兼投不兼中”的要求,主要是为了降低履约风险,保证采购质量。“采购人在分包采购中,提出兼投不兼中的项目主要有两类项目。第一类是采购需求对完成时间、履约质量、实施效果等有较高要求的项目,如信息化建设的项目,设备、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安全等级保护测试等就可以分成不同的包组,在同个项目中一起采购,考虑到资质、利益冲突等问题,要求供应商兼投不兼中。”广东高木律所主任律师杨志坚向记者介绍,”第二类是同
3、一品目的项目合并采购的情形,如市政环卫保洁的项目,考虑到履约中如突然发生解除合同但保洁工作又不可以停止,必须有供应商及时承担该项工作,如按实施保洁的地域范围进行分包,兼投不兼中则可以有效地解决该问题。”“兼投不兼中”的要求合理且可行不少业界专家均认为,从采购实际需求出发,为保证采购质量要求“兼投不兼中”是合理的,是政府采购行业长期以来通俗的做法。那么,它是否合法呢?在业界人士看来,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以及规章并无相关条款对这个问题进行规范,也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且不属于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所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不应该禁止“兼投不兼中”。杨志坚就表示
4、,采购人要求“兼投不兼中”是合法的:“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要求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执行,是允许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可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进行合理分包,但需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即应该是合法的。”而从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出发,“兼投不兼中”在实际操作中是可行的。”尤其是遇到比较大的项目、或者种类繁多比较复杂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该从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出发,理解采购人对采购效率和采购成本的兼顾。”马正红表示。五
5、大注意事项减少供应商质疑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人作出“兼投不兼中”要求时,要如何做才能减少供应商的质疑,从而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呢?业内专家提醒,实行“兼投不兼中”应注意这五大事项:一是要确定项目是否适合分包和必须由不同供应商承担。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要做好市场调研,确定提出兼投不兼中是基于采购需求特点和市场的真实反映。”二是要合理分包。“要进行合理分包,促进有效竞争,防止通过分包形式来消解供应商之间的竞争,甚至诱发围标串标。”上述负责人强调。三是如果实行分包和“兼投不兼中”,必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以免引发争议。马正红建议,可以在采购意向公开阶段即写明,供应
6、商如果有争议可以提早进行。四是不能要求供应商必须兼投才能中。“决定是否投标是投标人的权利,比如一个项目分为A、B、C三个包,采购人不能要求供应商必须3个包都投才能中其中一个标。”马正红提醒。五是应科学设定规则,兼顾考虑选择自主权、选择顺序等规则的公平性和可行性,避免产生争议、引发后续风险。比如,中哪包由谁说了算的问题,便应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否则有可能成为采购文件的重大缺陷。但因正常情况下,评审是按包组顺序进行,采购人选定中标人时也会按此顺序,则兼投不兼中按时间顺序确定,也是符合生活常理。”杨志坚认为。除此之外,对于中标人选择问题,马正红分享了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做法一中标顺序一般应该由采购人或评标委员会决定,在采购文件中约定如何确定,“我们觉得最好的处理方式是写明包号顺序,最好的或者金额最大的先评,如果一家供应商中了前面的包,就不再参评其他的包,这样方便避免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