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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监督所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甲地市卫生监督所。第三条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甲地市。第四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第五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7892万元整。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甲地市卫生健康局。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甲地市卫生健康局。第八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甲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第九条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总支委
2、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总支委员会会议作为决策形式。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是: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卫生监督保障。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卫生许可审核、卫生许可申请受理与组织审核、有关工程卫生监督、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法制宣传、卫生监督人员培训与管理、相关科学研究。第二章党的建设第十二条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甲地市卫生监督所党总支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全面开展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第十三条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
3、、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第十四条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甲地市卫生监督所建立健全党总支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总支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党总支党员大会是党总支的议事决策机构。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总支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总支内通报,听取党总支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总支的监督。第三章举办单位第十五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一)组建本单位管理层;(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五)监督本单位运行;(六)
4、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第十六条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二)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管理层第十七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党总支委员会。第十八条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一)拟定和实施
5、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四)工作人员管理;(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一)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所长由甲地市委组织部任免;(二)所长职权为主持全面工作。(三)副所长职责:分管本单位业务工作;负责分管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分管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6、责。第二十条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第二十一条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甲地市卫生监督所内设7个副科级机构,分别是办公室、财务科、法制稽查科、受理发证科、公共卫生监督科、医疗机构与放射卫生监督科、学校与传染病防治监督科。甲地市卫生监督所乙地分所为甲地市卫生监督所的分支机构。第五章服务对象第二十二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提出批评、建议、申述、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及时、真实、准确提供办理业务所需的材料,依法配合监督执法。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一
7、)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或驻甲地市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反馈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著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第六章业务运行第二十五条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业务运行原则:依法行政。业务运行办法:根据主责主业开展卫生监督工作。第二十六条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落实卫生监督综合监管机制,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第七章资产和财务的管理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
8、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匡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本单位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二十九条本单位财务管理:负责建立健全本所财务管理制度;负责财务预决算、计划、分析报告与财务信息公开;负责会计核算;负责固定资产账务管理;负责会计档案管理。第三十条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模式,制定完善内控管理制度,编制年
9、度经费预算决算,统筹安排资金,落实绩效管理。第三十一条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退休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分配下拨,核实际用途使用。本单位接受捐赠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按
10、照内部审计全覆盖的要求,每5年至少对本单位审计一次。第三十四条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第八章信息公开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承诺核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一)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二)因合并、分立解散;(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第三十七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
11、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八条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第三十九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第十章章程修改第四十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一)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于2023年8月25日经党总支会议表决通过。第四十三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甲地市卫生监督所党总支委员会。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