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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一)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备、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任意拉线接电。(二)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三)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平面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施工场所。施工机械进场使用前必须经过检查,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规定方可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四)总务科(基建科)应要求施工方项目部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五)总务科(基建科)应要求施工方项目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持其状态完好。(六)总务科(基建科)应联合监理、外包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施工现场进行联合安全检查,对外包方安全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整改,必要时应用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的书面形式,限定外包方整改。(七)重大安全隐患或下达的书面安全整改指令,外包方不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或进行整改时,总务科(基建科)应对其进行停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