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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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对我区农村小规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强化“微权力”监督,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村级项目资金合理、合法、高效、安全运行,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小规模工程发包有关工作的通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村级建设项目内容以村作为实施主体的项目,类别包括:(一)基础设施。农房整治、公厕建设、垃圾及污水治理、供排水管网工程、停车场、村

2、容村貌改造提升工程、人居环境建设、农村道(公)路、水毁道(公)路维修、道(公)路安保工程、候车室(亭)、河道清淤、山体边坡(泊岸护岸)修缮、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复绿、生态修复、信息化建设、安全饮水、灌排渠、机耕路、农业生产废弃物处理、农田建设、林区生产道路、林区管护设施、林相改造、森林步道、景观带建设、渔业养殖配套设施、农村电力设施等。(二)社会事业。村办幼儿园建设、校舍维修改造、社区综合服务场所、农村幸福院、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以及生命公园、村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旅游设施、村卫生所业务用房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等。(三)其他。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项目等Q二、村级建设项目申报各村要对村级

3、需建设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并制定建设项目规划和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建设的项目要因村制宜、实事求是、符合实际,不得贪大求全。(一)年度要实施的项目,由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后,于当年1月底前向所在乡镇(区、办事处)提出申报。(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临时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经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商议后,报乡镇(区、办事处)相关部门及驻村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可以在下一次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报告说明;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后向所在乡镇(区、办事处)提出申报。(三)

4、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申请报告经所在乡镇(区、办事处)公共项目交易监管中心分管领导审核,报驻村领导签字审批后,需经乡镇(区、办事处)班子会研究报行政主要领导签字审批,未经乡镇(区、办事处)审批的项目不得申报、实施,对涉及乡村建设项目资金,未按照规定提交申报审批表的,视为肢解,其中200万元(含)以上项目须到区发改局立项或备案。因突发事件引起的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抢险救灾等紧急工程,可事后补相关申报手续。三、村级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村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金购买的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费,凡涉及平台中介服务的,包括咨询报告、勘察、可研、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有偿服务,均按市工程

5、项目网上中介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通过市网上中介平台选取中介机构。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的相关中介服务,参照以上办法执行。四、村级建设项目实施(一)要严格按照程序申报村级建设项目,对经上级相关部门审定的项目内容要扎实组织实施并加强监管。(二)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立项、规划设计、工程预算、预算审核、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签订书面合同、工程结算及结算审核、组织实施等程序,同时建立工程监理制度。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原则上采用协议发包的方式,由乡镇驻村领导牵头,组织召开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工程造价降价幅度后,确定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10万

6、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各乡镇(区、办事处)分管公共项目交易监管中心的领导牵头,组织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在乡镇(区、办事处)公共项目交易监管中心进行比选后组织实施;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报乡镇(区、办事处)班子会研究同意后,按市工程项目网上中介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确定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非招标方式采购,采用政府采购文件范本,使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信息;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含)以上的工程项目由乡镇(区、办事处)公共项目交易监管中心按市工程项目网上中介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确定代理机构,并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7、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在方案设计、施工设计、土地报批、招投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方面,项目所在的乡镇(区、办事处)要邀请村级工程项目专管员、相应的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组成专家团队参与指导,切实加强实施项目合理性管控。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含配偶)均不得参与本村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承包。乡镇(区、办事处)其他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得作为第三方或被委托方参与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本村干部及其家属若有此情况,须上报乡镇(区、办事处)同意,并公开公示,若无上报,可转交区纪委监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处置。(三)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

8、行业监督、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加强指导、协调、推进、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在竣工验收阶段做好指导、整改、提升等工作。根据各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在开工前须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对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于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各乡镇(区、办事处)要组织村级工程项目专管员、监管小组以及乡镇纪委、监察组加强日常巡查,确保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项目实施单位可聘请第三方质量评价机构参与日常及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的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四)由村组织验收,可聘请第三方质量评价机构参与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管理工

9、作,形成验收报告,验收通过后项目投入使用。验收工作可请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乡镇(区、办事处)公共项目交易监管中心、项目专管员、监管小组及有关技术人员参加指导,形成会议纪要。五、村级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一)村在实施项目前应做好资金拼盘计划,要加强各级各部门下拨资金的统筹和整合,鼓励集中资金建好项目,落实资金来源。(二)工程项目预(结)算金额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各乡镇(区、办事处)按市工程项目网上中介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确定并委托中介机构审核;使用财政资金且工程项目预(结)算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其预(结)算审核必须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要先征迁再建设,先落实资金再发包,不

10、得实施需村集体配套资金且无经济实力配套的项目。(三)项目建设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不得骗取、套取、挪用、挤占项目建设资金。(四)乡镇(区、办事处)主要领导必须负责审核把关并存档备查,严格举债控制,对村集体无经济实力配套资金的项目必须坚决进行否决。六、村级项目建设资金结算(一)乡镇(区、办事处)要进一步健全村级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审批制度,主要领导要加强资金的审批调度和监管,做到资金有预算、支出有依据、审批有程序;工程款支付必须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中标人在银行开设的企业法人账户中,严禁用现金和“白条”支付工程款。(一)工程结算须有工程结算审核书、经办人、复核人和审批人签字及正式的税务

11、发票,并按合同约定比例提留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内除业主同意用保函替代外,禁止以任何方式违规退付质量保证金Q(三)要完善资产登记管理制度,确保村集体资产完整、安全和保值增值。七、建立村级项目建设公开公示管理制度项目申报、设计方案选定、合同签订、材料采购、项目资金使用、村民投工投劳、项目验收等情况,需向村民公开公示,接受村民监督。组织老党员、老村干部、村民代表、乡贤等协助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村级项目建设完工后,乡镇(区、办事处)应在竣工验收的十日内要求村级按规定在政务或村务公开栏公示公开。依法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项目业主应规范收集

12、整理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实行一项目一档案,统一装订,由村存档备查。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电子档案存放,并报乡镇(区、办事处)备查。八、加强村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每年抽取部分村,对财务财政政策执行情况、财经纪律遵守情况以及会计信息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乡镇(区、办事处)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规范财政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要督促镇村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动接受组织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有效防控项目管理、实施等环节的廉政风险。对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的,按照政务处分法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对相

13、关人员进行问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其他事项我区社区小规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漳泰政办(2021)14号)文件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本方案执行期限自印发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工作方案内容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附件乡镇(区、办事处)村级建设项目申报审批表申报村(社区)名称(公章):年月日单位:万元、平方米、公里、座序号项目名称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设容建内建设期限备注省市乡镇(区、办事处)自筹村级申报情况乡镇(区、办事处)相关部门审核情况乡镇(区、办事处)审批情况村支部、村委会及负责人:年月日项目管理部门(公共项目交易监管中心)及负责人:年月日资金管理部门(农村集体会计事务监管中心)及负责人:年月日村级工程项目专管员:年月日乡镇(区、办事处)驻村领导:年月日乡镇(区、办事处)行政主要领导:年月日注: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驻村领导审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乡镇(区、办事处)班子会研究,由行政主要领导审批。2.本表一式两份,乡镇(区、办事处)、村(社区)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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