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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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

2、的规定。第三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可作为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印)制、核发、保管、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广运用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第二章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第六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监制章、票据代码、票

3、据号码、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交款人、校验码、开票日期、二维码(条形码)、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金额(元)、金额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其他信息、收款单位(章)、复核人、收款人等。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一般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第七条下列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短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二)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三)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可以使用公益事业捐

4、赠票据的行为。第八条公益性单位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或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以及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不得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第三章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和核发第九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分别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实行全国统一的式样、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由财政部负责制定。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数据标准包括数据要素、数据结构、数据格式和防伪方法等内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第十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公益性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申领

5、单位提供便利,一次性告知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相关程序、材料、要求及依据等内容。第十一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一次领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使用量。第十二条公益性单位首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当提供财政票据领用证和领用申请,详细列明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按要求提供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公益性单位提供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范围和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以核准,并向申领单位说明原因

6、。公益性单位未取得财政票据领用证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先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第十三条公益性单位再次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证,并提交前次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核销情况。第十四条公益性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建立使用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申领、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第十五条公益性单位接受应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公益性单位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公益性单位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第十六条公益性单位开具公益事业捐

7、赠电子票据,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第十七条公益性单位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填写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当开具红字电子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纸质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第十八条公益性单位负责向捐赠人交付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捐赠人未能正常获取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信息的,由开票单位负责处理。公益事业捐赠电

8、子票据可以通过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查询状态、查验真伪。第十九条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使用单位和付款单位应当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并按照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档案等有关管理要求归档入账。第二十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得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发票互相串用。第二十一条公益性单位遗失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并将遗失原因等有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一般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核发使用

9、不得跨行政区域核发使用,但本地区派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益性单位除外。第五章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公益性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提交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包括票据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等。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进行核销,出具核销情况说明。财政部门核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发现公益性单位存在未按规定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行为,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第二十四条公益性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

10、期满需要销毁的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并销毁的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由公益性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销毁。第二十五条撤销、改组、合并的公益性单位,在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对公益性单位已使用的公益事业捐赠纸质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登记造册,并交送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核准、销毁。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公益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第二

11、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监(印)制、领取、使用、管理等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对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公益性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同时废止。财政会计监督检查问题处理定性八个案例一、无计划擅自拨付县级工作经费补助100万元。2022年10月8#凭证,依据单

12、位党组会扩大会会议纪要拨付支持XX县移民局用于水库小水电站处置工作的经费补助,属于使用资金无计划、无审批,擅自拨付县级工作经费补助。【处理依据】违反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水库扩建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其他费用按以下程序管理使用:实施管理费,按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和协议.一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含省移民管理部门)占30%,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占70%,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拨付,实行总额控制、定额管理、节约留用、超支不补、专账核算的规定。【处理意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

13、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追回所拨付资金100万元归还原资金渠道,并进一步规范专户资金管理使用程序,确保专款专用。二、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1.2022年5月24#凭证,在XX监管工作经费中分别列支了助残演出费280元。2.7月2#凭证,列支主题党日活动经费1280元。3.7月12号凭证,列支党日活动租车费900元。4.8月6#凭证

14、冽支扶贫工作队办公经费2725元、列支餐补11400元等与专项工作无关开支。【处理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的规定。【处理意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

15、开支标准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三、会计核算不规范。1.局机关2022年8月19#凭证发放公车改革补贴82860元该项支出应列商品服务支出/其他交通费用,实际列入”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工资福利支出/津贴补贴/公车改革补贴核算。2.实施管理费专户支出应在项目支出相应科目核算,2022年实际在基本支出科目列支459340.5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01607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17013.5元,基本建设支出140000元,其他支出720元。3.会计报表表间数据不一致、表内数据不平衡。2022年年报年初结转结余无数据;年末结转结余”资产负债表数据为1843558.26元,收

16、入支出表为1874519.37元。【处理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处理意见】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及时调整有关会计科目及报表,今后严格执行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四、部分公务接待无公函。2022年部分接待费无公函附件: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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