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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医医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卫生部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切实加强我院财政医疗卫生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做好经费的支付,促进医疗工作的开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院财政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老百姓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省中医药管理局和市卫生局有关要求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中医药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为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而提供专项资金支持的各类中医药项目。包括全国名老中医传承工作室建设项目、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项目、中医药人才能力
2、培训项目、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项目、基层中医医院信息化服务保障能力建设项目、中医药标准应用评价项目、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和预防保健试点项目、中医药人才能力培训项目、中医院标准应用评价项目、中医药预防保健及康复与临床服务能力建设项目、中医药骨伤特色救治能力建设项目等第三条财政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医药公共卫生服务,为中医药项目提供专项补助。第四条财政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主要体现两个结合,一是经费管理采取预算和项目管理相结合;二是经费核拨以工作数量和质量相结合。第五条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
3、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第二章资金拨付第六条根据本年度上级财政部门对我院财政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数额,结合我院实际申报项目内容,确定各项目实施部门项目资金拨付总额。第七条各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申请支付资金。第八条按照财政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制度,由项目监督部门对实施部门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考评内容为项目完成质量和数量、病人满意度等。根据考评结果将项目资金按进度拨付。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十条各部门对下拨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明确专人负责。项目不得相互混用,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不得作为其他用途,与其他经费混用。第十二条各部门对财政公共卫生服
4、务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凡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要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原始资料的归档工作,加强信息化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和管理水平,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与监督。第四章资金监督第十四条院部加强对财政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建立相应的财政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考核评估机制,将专项资金的落实、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的绩效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考核到人。第十六条各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第十七条医院将对每笔经费实行跟踪管理。对各部门实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通报、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