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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稿)(注:文中口为删除内容黑体为增加或者修改内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保护第三章河道治理与利用第四章采砂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和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促进黄河流域高质发展,根据I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I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g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黄河干支流,I、3皇水、大通河、庄浪河和宛川河等河道以及湖泊、洪道、人工水道、水库库区
2、、行洪区等河道的保护、治理、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第三条【河道保护治理利用原则】河道的保护、治理和利用应当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绿色发展的原则。第四条【河湖长制】本市河道管理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湖长体系。市、县(区)两级设立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湖长。市、县(区)总河长、各级河湖长的设立和调整,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河湖长制职责】市、县(区)总河长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长制工作,是本辖区
3、推行河湖长制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河湖长制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河道管理保护工作。河道管理保护工作情况应当纳入河湖长制考核内容。第目六条【管理体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保护和治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河道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或者日常工作而,曲将河道管理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河道管理保护相关工作。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各自管辖区域内的河道管理保护工作。第七条【部门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
4、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和监督踵工作。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黄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黄河干流兰州城区段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河阙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区引自然资源、远生态环境、叵住建、规划、城管、I交通运输、I生态、I农业农村、文旅陶、应急、市场监管、城管、黄河风情线大景区等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部门协同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会商研判、资源共享、执法联动等长效工作机制,维护河道管理秩序,提升河道安全保护效能。第九条【宣传教育】本市各级人
5、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河道管理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河道管理和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鼓励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河道保护、宣传教育和监督活动。第国十条投诉举报I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河道保护,任府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危害河道水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瓯劝阻、制止和举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做好举报者的相关保密工作。第因十一条【信息化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河道管理档案,加强河道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包括内部用户管理、河道利用管理
6、、在线监控、案件网上运行等信息网管理系统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I并实现信息共享。第二章规划与保护第田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和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市、县(区)人民政府I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规I划部门按照蹒本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的有关标准对河道管护范围划界确权I划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I报同级人民I政府批准实施恂社会公告并设立标志。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
7、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标志。第十三条【河道管理范围标识】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告的河道管理范围埋设界桩;按照河道名录设立河湖长公示牌,公开河湖长制工作的相关信息。界桩损毁或者公示牌内容变动、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公示牌。第四十四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河道整治、河道采砂等规划应当符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I应当I组织编制I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防洪、河道岸线、阿道治理利用、河道采砂等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园十五条【水
8、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河道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I包括临水控制线和背水外缘控制线在内,I明确外缘边界线、临水边界线和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利用区、岸线开发利用区,且不得随意更改。因公共利益、河道管理等确需更改的,调整的河段河宽不得小于原有河宽最小值,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第田十六条【河道整治规划】河道I治理利用I整治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I和城市蓝线规划。航道、城乡建设以及河道内的湿地、人文景观等规划应当与河道治理利用规划相衔接,有I相关部门编制匹琳运、水力发电、渔业养殖、湿地等规划见应当与河道整治规划相衔接,Il里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征求水行政主管部
9、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第产十七条【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的要求,Ig囹与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相衔接。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砂石储量情况、禁采期、禁采区、采砂场地布局、采砂方式、采砂控制总量和深度以及与堤防的安全距离等内容。河道采砂规划涉及航道、海事的,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河道采砂规划在审批前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MFF三+八条【河道保洁】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匍I容环境卫生I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3国做好I本行政区域内城区段的阿道保洁工作。第曰十九条【河道动植物、文化保护】市、县(区)人民政
10、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河道内的生物物种、植被恢复、珍稀野生动物栖息地修复和历史文化遗址、遗产的保护工作。第田二十条【河道水生态保护】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水利工程,应当加强河道水生态I环境的I保护,建设相应的保证河道合理生态流量的设施,防止河道断流,并按照批准的调度方案运行。对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第I王国二十一条【设施设置】单位和个人在港口口码头1晅岸线设置与航运有关的匣透浮动设施,应当符合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和防洪总体要求,I航道管理机构I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时应当事
11、先征求环蔽局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港口码头岸线之外硬禁止设置侵占河道、影响防洪安全的怪避浮动设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浮动设施的监督检查。第目二十二条【河道巡查】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河道巡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开展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第三章河道治理与利用第丘二十三条【治理利用】河道治理与利用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第十八条河道中在建、已建的影响防洪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原建
12、设单位或产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整加厂第王刃二十四条【汛期监管】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浮桥以及整浮动设施的运营应当遵守市、县(区)防汛指挥机构的I调度指挥和蓝阍规定。第巨二十五条河道滩区利用I城乡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不得将河道滩地作为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占补平衡用地。对于当地包产到户之前已经有群众长期居住的滩地和包产到户时将滩地作为农田承包给农民进行耕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居民外迁和退耕并进行滩地的生态恢复,对外迁和退耕居民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包产到户之后在河道滩城的居住和耕作行为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清退道滩区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当满足河道行洪需要,发
13、挥滩区滞洪、沉沙功能。在河道滩区内,不得新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设立新的村镇,已经规划和设立的,不得扩大范围;不得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已经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逐步退出;不得新开垦荒地、新建生产堤,已建生产堤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及时拆除,其他生产堤应当逐步拆除。第二十一二十六条【应急抢险和防洪工程建设】河道因修堤筑坝、防汛抢险、涵闸建设、河道整治工程、防洪道路等工程以及河道整治需!占地以及取土的,应当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需办理土地征收征用手续的,按规定办理并给予补偿。河道修堤筑坝围取土,应当限定在堤防安全保护区以外。第I二十二I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审查】I在河
14、道范围内用于河道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请审批(核准)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未同意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核准)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拦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堤防、滩地、河
15、床的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查,项目施工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黄河风情线大景区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外观风貌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第二十三I二十八条市级审查权限I县级界河和城荚区丁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洪道范围内用于河道管理的建设痈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县(区)河道、洪彘围内用于河道管理的建设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黄河风情线范围内的河道建设项目经批准后,还应当向黄河风情线管理机构备案。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混水(含大通河)外的黄河一级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小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
16、建设项目的审查。第二十四二十九条【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界限及相关措施落实的现场监督管理,并组织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运行。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完工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保证河道安全畅通。第二十五条河道内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施工计划报水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破堤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报送破堤开工报告,经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破堤施工。破堤施工时应当有河道管理人员监督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不低于原标准进行修复。跨汛期施工的工程项目,应编制度汛施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第I二十六I三十条【防洪工程及设施修复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