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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项目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项目部。二、本办法所涉及的安全质量事故等级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一)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
2、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三、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进行。四、本办法表述的安全质量事故起数的统计时限以年度为单位。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及责任界定】一、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事故项目部领导人员和事故项目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员。事故项目部领导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等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事故项目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员包括主管施工生产、技术、物资设备等系统的负责人,以及主管安全质量综合管理的负责人。二、责任认定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由公司按照有关程序认定的责任结论意见进行,对较大事故必要时由公司安委
3、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企业内部调查,按照“实事求是、企业从严”的原则、依据事故直接原因、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不良影响情况进行内部事故责任认定;或参照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等结案批复文件,由公司安委会研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三、责任追究时限: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事故须立即进行;1起及以上一般事故依据结案批复文件或由公司按照有关程序认定的责任结论意见适时进行。公司对发生较大事故的项目部责任追究批复文件原则上应在事故性质认定后2个月内完成,并及时报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第三章【责任追究方式及程序】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安委会应及时对事故项目部主要负责人
4、和项目部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教育约谈:(一)安全质量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的;(二)发生事故未按规定时限和内容报告的;(三)年度累计发生1起及以上一般安全质量事故的;(四)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通报或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五)公司认为有必要教育约谈的。二、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公司对事故项目部给予通报批评,由公司组织对事故项目部及项目负责人等进行责任追究,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三、责任追究处理主要采用经济处罚和政纪处分相结合的方式。四、对事故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在地方政府事故调查报告结案批复文件正式下发后或企业内部调查报告审批后依据本办法第
5、五章相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纪检监察部门初步审核后,由公司安委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公司相关部门履行责任追究程序,并监督检查落实。第四章【经济处罚】一、对发生生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经济处罚,依据阳光公司项目经营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文件的规定,实行安全质量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对项目部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后关联个人执行经济处罚。二、对发生非主体责任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的,根据承担连带责任性质、程度,依据阳光公司项目经营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规定从轻处罚。三、安全质量事故经济处罚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分管领导和公司主要领导审批,由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第五章【
6、责任追究方式及程序】一、对项目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分类表(略)二、责任追究时的前两年内,已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或1起及以上较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或事故累计造成死亡5人及以上的,对事故项目部领导人,在责任追究时按第五章第一条加重一档追究。领导人员岗位发生变动的,公司安委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追责。三、发生1起较大安全质量事故的项目部,公司按照相关程序,立即免去其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现任领导职务,暂时主持工作。如企业内部调查报告或地方政府事故调查报告结案批复文件认定为非责任事故的,经公司党委研究,恢复领导职务或按原职级另行安排工作;如认定为责
7、任事故的,对1起较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公司给予其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降级或以上处分;对年度内发生2起较大责任事故(或1起重大责任事故)及以上事故,公司给予其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撤职处分。四、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未按照规定时限和内容报告或者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除执行本办法第三章第一条到公司接受教育约谈外,将视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加重进行责任追究。对迟报、瞒报事故等情节特别恶劣的,依规从快问责。五、对事故项目部负责人到岗任职时间不满三个月的,可酌情减轻处分。六、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属非责任主体单位,对事故承担重要责任或连带责任的,在责任追究时按第五章第一条从轻处理。七、责任追究的期限按照阳光公司管理人员政纪处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八、已经竣工或交付的工程项目,由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安全质量事故,比照第五章第一条处理。九、地方政府事故结案批复报告中,要求给予事故责任人党纪处分的,由公司纪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党纪处分建议,履行会议研究程序后办理相关手续。十、事故责任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