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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城区地震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2024年1月一、总则-1-(一)编制目的-1-(二)编制依据一1一(三)适用范围-1-(四)工作原则-1-二、组织体系一2-(一)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2-(二)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2-三、响应机制-3-(一)地震灾害分级3-(二)分级响应-3-四、监测报告-4-(一)地震监测预报-4-(二)灾情报告-5-五、应急响应-5-(一)搜救人员-5-(二)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5-(三)安置受灾群众-6-(四)抢修基础设施-6-(五)防御次生灾害-7-(六)维护社会治安-7(七)开展社会动员-8-(八)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管理-8-(九)发布信息-8-(十)开展
2、灾害调查与评估-9-(H一)应急结束-9-六、指挥与协调-9-(一)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9-(二)一般地震灾害-11-七、恢复重建-14-(一)恢复重建规划-14-(二)恢复重建实施-14-八、保障措施一14-(一)队伍保障-14-(二)指挥平台保障-15-(三)物资与资金保障-15-(四)避难场所保障-16-(五)基础设施保障-16-(六)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17-九、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应急-17-(一)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17-(二)地震传言事件应急-17-(四)对区外地震灾害事件应急-18-(五)临震应急-18-(六)特殊时期应急戒备-19-十、附则-19-(一)奖励与责任-
3、19-(二)预案管理与更新-19-(三)监督检查-20-(四)区域协调-20-(五)以上、以下的含义-20-(六)名词术语与说明-20-(七)预案解释-21-(八)预案实施时间-21-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北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北海市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预案北海市地震应急预案等。(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
4、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火山灾害、地震相关事件以及本区行政区域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地震及火山灾害的应对工作。(四)工作原则1.抗震救灾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响应的工作原则。2 .地震灾害发生后,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3 .区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配合协助上级处置本行政区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4 .区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分工、明确责任、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二、组织体系(一)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
5、区的抗震救灾工作。震时部署和组织区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按照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协调军地、部门和街道抗震救灾资源和行动。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区指挥部副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协助分管的副主任、区人武部分管领导同志、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区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办公室、宣传部、统战部,团区委,区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交通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商投局、文体广电旅游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海洋局、统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街道办事处,区
6、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海城公安分局,海城生态环境局,市交警支队第一、二、四大队分管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必要时,由区长任区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区长担任第一副指挥长,其他人员作相应调整。(二)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街道办事处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的主体,其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三、响应机制(一)地震灾害分级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等四级。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7、),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2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O级以上、6.O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3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O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O级以上、5.O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4 .一般地
8、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二)分级响应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级、In级和IV级。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我区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11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我区灾区地震应急工作,负责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11I级响应。由市指挥部领导我区地震应急工作,负责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应对一般地
9、震灾害,启动IV级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区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支持。地震发生在疫灾区等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四、监测报告(一)地震监测预报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地震宏观观测数据,加强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二)灾情报告地震灾害发生后,震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及时将震情、灾情等
10、信息报区人民政府和区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及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区人民政府,并及时续报。公安、交通、水利、住建、自然资源、教育、卫生、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区人民政府和区指挥部。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外国人或港澳台人员,当地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身份并报区指挥部。由区指挥部相关单位报告市相关部门。五、应急响应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具体措施由承担相应职责的工作组牵头实施。(一)搜救人员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
11、队、消防、应急、矿山、海事、建筑、市政和志愿者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救援资源,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二)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灾区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辆、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加强灾区疾病控制工作。及时对灾区生活饮用水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风险监测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加强医疗
12、废弃物的监管,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三)安置受灾群众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开放灾区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板、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村(社区)、街道等地点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寡老人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
13、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恢复生产和学校复课。(四)抢修基础设施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五)防御次生灾害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桥梁、石化生产设施、放射源、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相关地区人员转移。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设备、输油气管道、大型
14、电站重要设施和输送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遭受地震破坏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加强对海啸灾害信息的收集和监测,组织相关部门加强海啸灾害防御工作。(六)维护社会治安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七)开展社会动员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
15、;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状况、灾情程度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物资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必要时,组织非灾区街道办事处,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八)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管理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事务管理,保持与市和上级外事部门、港澳办、台办等部门密切联系,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处理灾区内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问题;协助上级有关部委、团体、组织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做好相关保障;协助上级有关部委、团体、组织做好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协助上级宣传部门做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的安排和服务工作。(九)发布信息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