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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成果,规范和加强我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和管理,确保已建成设施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XX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26-2019)和XX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镇五会村、黄泥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维护和考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
2、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包括污水收集系统、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不含化粪池、沼气池以及“纳管模式”的管网。第四条严格限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种类。屠宰、养殖、酿酒、泡菜、豆制品等行业和中型及以上规模餐馆产生的废水不得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基本原则。(一)村委主导。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设施运维由涉及的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明确运行维护管理模式,切实承担起设施运维主体责任。(二)群众参与。农村居民要按照“监督、参与”的要求,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3、,发挥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积极作用。(三)权责分明。建立健全“属地为主、条块结合、权责明确”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县、镇、村与各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四)管理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必须建立健全各类规范的管理制度,确保“运行、维修、监管、监测、考核”等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等日常工作制度,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记录及管理台账,规范设施档案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
4、护和巡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第七条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良好运维。(一)镇人民政府负责全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的指导工作。(二)镇综合执法和环境保护办公室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放情况纳入日常监管。(三)镇乡村振兴办牵头做好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农户卫生厕所新建改造工作,协助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四)镇城乡规划建设办负责管网等配套设施的监督管理,保障接入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的农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五)镇财政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经费保障,并对相关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八条涉及的村民委员会应在镇人民政府的
5、指导下,完善村规民约,引导农户逐步提升环保意识,督促农户检查自家厕所污水、厨房洗涤用水等接入设施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等,引导农户自主管理户内污水管网和环境卫生。第四章运维管理第九条涉及的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并完善污水管网的巡查制度和维修管护方案,一旦发现窖井渗漏、污水管网破损或堵塞等情况,应立即安排专人进行维修,保证管网的完好通畅,确保污水有效收集。门前屋后接户管道及清扫井由农户自行保养清掏。第十条委托第三方机构运维的,涉及的村民委员会应与运维单位签订运维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维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运行维护范围、内容、目标效果、费用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一)运维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
6、约定,制订运维手册、操作规程、工作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落实运维管理队伍。鼓励优先聘用当地村民对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进行辅助管理,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二)运维单位要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管理,确保处理设施无堵塞、渗漏、开裂、破损等情况发生,保持池体及周边绿化带内无杂物堆放,做到环境整洁美观。微动力污水处理设施,需保障电力供应,保证水泵及配电设施运行良好,无漏电、跳闸、读数异常等情况发生。(三)运维单位应建立运维管理台账制度,管理台账应包括巡查、设备检修及养护、运行故障及处理结果、进出水水量及水质监测、物资使用及污泥处理、运输、处置等。运维单位应定期向委托方提交运维报告并汇报污水处理
7、设施运维情况。(四)运维单位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以下的设施,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测;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含)至500吨/日的设施,每半年监测一次,全年两次,必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对设计处理规模500吨/日(含)以上的设施,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监测。出水水质按照XX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26-2019)相关要求执行,鼓励在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地等敏感区域执行更严格的标准。(五)运维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有实力的专业企业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或综合利用
8、。鼓励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第十一条运维单位应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达标排放,不得擅自停运。若出现检修、维护等确需停运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设施属地村民委员会及镇综合执法和环境保护办公室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应急措施等。第十二条运维单位要建立设施运行应急管理处置方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运行不正常的,运维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设施属地村民委员会及镇综合执法和环境保护办公室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限时完成问题处理。第十三条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显著变化,可能影响设施出水水质的,运维单位应立即采取应对措施,保障污水达标排放。第十四条运维单位应在设施所在地
9、公示运维单位名称、责任人、运维人员及联系电话等内容。第十五条采用属地村民委员会自行运维模式的,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执行。第五章资金保障第十六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修维护费用由属地村民委员会承担。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不含)以下的设施,镇财政按照设计处理规模给予1元/吨/日定额补助;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含)以上的设施,镇财政按照设计处理规模70%的处理量给予1元/吨/日定额补助;经镇综合执法和环境保护办公室会同镇财政所、镇乡村振兴办等部门考核后按程序予以拨付。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应统筹资金,完善主、支污水收集管网,提高管网覆盖面,切实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有效收集处理率。农村生活污
10、水处理设施的日常检修、维修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承担。单个设施需进行特大型维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会同镇相关部门提交镇党委、镇政府审议解决。第六章监督考核第十八条镇综合执法和环境保护办公室是XX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第十九条镇综合执法和环境保护办公室会同镇财政所、镇乡村振兴办等相关单位组成考核组,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运维管理补助资金的依据。考核基础分值为100分,根据评估考核情况在基础分值上加扣分。(一)设施所在地无运维单位、责任人、运维人员及联系电话
11、等公示信息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二)未建立运行记录台账或未及时记录、记录不全、记录不规范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三)运维单位未规范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四)不按要求完成整改,未及时恢复设施正常运行的,每发现一起扣10分;(五)未落实专(兼)人巡查,未及时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未及时报告反映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六)镇级及以上部门检查发现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停运、闲置的,每发现一起扣10分;(七)XX生态环境局例行监测或抽检发现水质超标排放的,每发现一起扣10分;(八)由于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而发生群众举报或信访舆情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九)处理设施被选为县级及以上
12、部门检查点位并顺利通过相关检查的,每座污水处理设施加1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高于90分(不包括90分)为优秀等次,按补助标准全额拨付;得分80-90分为良好等次,按补助标准的80%予以补助;得分60-79分以上为合格等次,按补助标准的60%予以补助;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予补助。第二十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考核按年度进行,新建运行不足一年的点位按月折算进行考核补助。第二十一条考核结果经镇政府审定后,由镇综合执法和环境保护办公室向村民委员会通报并按相关程序划拨补助资金。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镇综合执法和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