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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委托书委托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任桂娥受托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法定代表人:李建国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行业综合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东党办字(2019)39号的通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委托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法定权限内的行政执法权,为明确委托执法范围、权限、责任与期限,双方特签订本委托书。一、委托
2、执法范围委托执法范围限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行政区域内。二、委托执法事项东胜区范围内的卫生健康领域内监督、检查、调查以及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事项。(法律、法规规定不可委托事项除外)。三、委托执法权限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实施下列行政执法行为:(一)对委托执法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约见和询问当事人,对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提出警告、责令改正和提出处理建议;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调查取证、抽样检测、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协助委托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行为。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告知、执行、结案、归档等;其他相关行政执法行为,包括:1
3、.负责对母婴保健机构进行监督,依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行为,做好违法案件的监督检查;2 .负责依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3 .负责查处计划生育违法案件;4 .负责依法监管托幼机构的设置和服务,符合托幼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查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5 .负责卫生健康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6 ,负责依法开展医疗卫生行政执法工作;7 .负责对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8 .负责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9 .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
4、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10 .受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举报、投诉;11 .负责医疗卫生机构、托幼机构安全监督检查;12 .承担委托方指定或交办的其他卫生健康行政监督事项及监督执法工作。(二)受托方可以以委托方的名义,按照法制审核、分级审批、集体讨论等制度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包括:1 .对卫生健康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查处的违法行为;2 .对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生产企业、职业病防治、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母婴保健、计划生育、中医、放射卫生、消毒产品等的卫生健康监督检查工作中查处的违法行为;3 .对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
5、、职业卫生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查处的违法行为;4 .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查处的违法行为;5 .对消毒服务机构及消毒产品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查处的违法行为;6 .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查处的违法行为;7 .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查处的违法行为;8 .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9 .对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工作中查处的违法行为;10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和
6、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查处的违法行为;n.负责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12 .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查处的违法行为;13 .对单采血浆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14 .对其他涉及卫生健康监督范围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查处的相关违法行为;15 .负责对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人员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16 .对爱国卫生相关的监督检查过程中查处的违法行为;17 .负责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查处的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罚建议,承担
7、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和处罚文书的执行。(三)委托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受托方行使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四、受托方应按照东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中所列重大执法类别报请委托方予以审核。五、委托方责任1.委托方应当监督、指导受委托方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2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3 .委托方与受托方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受托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六、受托方责任1 .受托方应当以委托方的名义执法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和指导。2 .受托方应当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使委托的权力,不得将委托权擅自委托他人,对受托方行使超越管
8、辖和委托范围的行为,委托方有权追究受托方的相关责任。3 .受托方应使用委托方提供的执法文书格式样本和印章。4 .受托方不得委派本机构未取得行政执法资质的人员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七、委托执法要求受托方必须建立健全各类行政执法档案,按要求向委托方报送行政执法行为的相关统计数据,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八、委托期限委托期限自2023年9月30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期限为一年。九、其他事项1 .委托期限内如出现行政管理体制出现重大调整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与废止,委托方有权对委托权限的范围、具体的委托内容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并对调整后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公告。2 .本委托书一式陆份,委托方执叁份,受托方执叁份,之前与此委托书不一致的均以本委托书为准。委托方(盖章):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受托方(盖章):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