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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修订说明根据市领导有关指示,市应急管理局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以及X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实施以来的情况,形成X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办法起草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背景为贯彻落实市领导指示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省安委会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起草了X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2、生产法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二)法规依据。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
3、组织核查,对确有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督促整改,并依法查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对举报者予以奖励。三、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一)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共6章32条,第一章“总则”部分共6条,内容主要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举报定义、举报处理原则、政府职责、信息化保障;第二章“举报受理”部分共6条,包括制度与渠道、行业部门受理、12350受理、举报要求、不予受理情形、保护举报人。第三章“举报核查”部分共4条,包括:核查规则、涉及多部门举报事项的核查规则、办理期限、反馈时限;第四章“举报奖励”部
4、分共5条,包括:举报奖励原则、奖金发放、奖金标准、多人举报、不予发放奖励情形;第五章“监督管理”部分共6条,包括:纪律要求、问责、档案管理、经费保障、举报统计、考核;第六章“附则”部分共5条,包括:重大隐患,违法行为、工作日说明、实施细则、实施期限。(二)主要事项说明1 .关于举报奖励标准的情况说明(1) X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高于国家要求及一线城市奖励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已经
5、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中明确具体的奖励办法,奖励范围主要针对重大安全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以及谎报瞒报事故,不涉及一般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一直以来,X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将一般安全隐患与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纳入奖励范围,奖励标准为每宗500元,该标准已经高于北京(北京将一般安全隐患纳入奖励范围,每宗200元)、上海(上海将一般违法行为纳入奖励范围,奖励200-500元,一般隐患未纳入奖励范围)等城市。(2)新增针对职业批量隐患举报奖励金额限制条款。安全生产举报热线12350设立以来,职业举报人批量举报渐成趋势。考虑到高额奖励
6、标准导致了职业举报人的产生,参考其他城市举报奖励办法,对职业举报类型群众奖励金额设立上限。本次修订提出“同一举报人举报同一类型事项”,每季度累计金额最多奖励100OO元。(3)维持原有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谎报瞒报事故的奖励标准。办法(2018版)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给予最低3000元,最高30万元的奖励,并列出六大类重大事故隐患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表现。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有关举报奖励办法已经根据事故等级和瞒报谎报事故死亡人数作出了3万元(一般事故瞒报谎报1人)、4万元(较大事故瞒报谎报1人)、5万元(重大事故瞒报谎报1人)、6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瞒报谎报
7、1人)以及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规定。规定非常详细,实施过程中上述三种类型举报极少,本次修改不再提高奖励标准。2 .关于统一受理与行业受理隐患及违法行为情况说明(1)法律法规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X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公众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举报。”第二款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对确
8、有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督促整改,并依法查处。”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不仅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而且其他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都有法定义务受理、核查其所管辖领域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举报案件。对此,省安委会X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第四条“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工作,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为落实法律法规及省安委会文件要求,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提出安全举报隐患及违法行为的“行业受理”相关要求。(2)保留原有12350统一受理模式,并与行业受理模式衔接。一直以来,我市1235
9、0热线集中受理各类型安全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举报,按照举报事项性质转交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相关行业部门牵头核查处理及反馈,12350热线受理单位集中发放奖金。集中受理模式方便群众举报,形成规模效应,但是存在移送交办等程序,可能存在推诿扯皮现象,不利于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及时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保留12350集中受理模式,并提出与“行业受理”模式的衔接方式:对有明确行业管辖部门的举报事项,12350热线告知准确举报途径;如举报人坚持要求12350热线受理,12350热线应受理并转办至相关行业管辖部门。3 .关于明确重大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判定标准的情况说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10、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的规定,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应由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办法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详细列举了6类较为常见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以利于群众更好地识别隐患、积极举报。(2)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以及国家、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列举了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共计八类,其中第二十九条第一则为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