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规范村级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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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规范村级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全面规范村级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资源交易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操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合规、合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XX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结合XX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成立XX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成员由镇纪委人员组成,负责审批村集体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认定村集体经济公共资源交易方式,负责处理监管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第二章进场交易范围和标准第一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

2、标范围包括:村级集体工程建设项目、资产资源经营处置项目和生产生活及办公用品采购项目。严禁对相关项目应招未招、应进未进,要求各村按照以下标准要求进行招标。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指村级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50万元以下的,包括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电力、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等公用事业的建筑工程及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项目,应当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第三条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处置达到下列规模标准,应当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一)资产经营处置:固定资产出让标的100O元以上的;对外承租标的3000元以上的。(二)资源经营处置:村集体林木、土地、水面、“四荒(荒

3、山、荒沟、荒丘、荒滩)、矿产等经营权流转标的额在3000元以上的(以农业主要产品的市场价格作计量标准)。(三)以资产资源参股经营:村级以集体资产资源参股经营,折价后参股股份总额5000元以上的。(四)资源发包或以资源参股经营的,除山林外,最高发包年限不得超过3年。(不含招商引资的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五)村级集体投资3000元以上(含3000元),以自行采购建筑材料方式完成新农村建设中乡村道路建设、村庄桥梁改造、泵闸站修建、河道疏浚整治、绿化亮化或购买办公用品、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和服务等项目,应当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第四条低于上述规定标的的村级集体工程建设和资产资源经营处

4、置项目,由村民委员会按民主决策程序依法自主处理。第三章村级招标流程及其相关规定第一条村民委员会在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指导下,按照如下程序组织实施:村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确定后,经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审批,由项目主体到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审批的方式组织交易活动。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自己的职责分工,配合项目业主共同做好公共资源项目交易工作。第二条交易项目的审批流程及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召开村两委会及村民代表大会形成决议,由驻村国家干部提出意见,最后由XX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审批后进入程序,审批时提供两会会议记录以及“五议三公开”等与项目有联系的其他相关材料。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需编制标底价的

5、,由村干部、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评估团评定,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和资产资源价值评估准确(依法应委托专业咨询机构编制项目标底价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村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所有交易过程应当有当事人签字的记录文档和资料,这些记录文档和资料由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存档备查。采用招标方式进行交易活动的应遵循下列程序和规定:(一)严格推行实施招标程序1、编制招标(或拍卖、采购等)文件;2、发布招标(或拍卖、采购等)公告;3、接受投标人(或竞买人、供货商)报名;4、投标人(竞买人或供货商)编制投标文件或投标函;5、接受投标文件、组织开标会(或接受报

6、价文件,组织拍卖竞价会);6、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7、确定中标人(或供货商、竞买人);8、中标人(或供货商、竞买人)公示;公示应当在项目所在村村部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9、组织签订合同。(二)要求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三)交易公告应当在项目所在地、村委会所在地同时张贴,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天;(四)接受投标人报名、发放标书、开标、评标、签订合同应当在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五)一般情况下投标人只需提供投标报价函及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书面承诺参加投标;特别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编制和提供投标文件的应从其规定;(六)已招标的项目中内容及价格增减变更应当报镇公

7、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七)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组建由村民代表、党员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的评委库;每个交易项目的评委应于开标前随机抽取;必要时可借用县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八)其他形式的交易比照招标程序进行。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一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项目业主)和其他责任人员(驻村国家干部)依法进行处理。第二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条投标人(采购人)等相关利益人员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四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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