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附属绿化工程建设与养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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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附属绿化工程建设与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附属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包含建成区内所有居住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商业服务业设施、工业、物流仓储、交通设施、公共设施等用地的附属绿地)方案审批、批后监管和竣工验收及后续管理。第三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建成区内单位和居住区附属绿地管护评优评先和技术指导等工作,每年组织开展省、市级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园林道路的创建评比活动,并将创建结果作为文明单位、文明小区评选

2、条件。各单位和居住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加创建活动,做好附属绿地绿化管理的相关工作,提高绿化建管水平和档次。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工程管理第四条建设工程申报规划许可时,应当就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一并呈报进行审查,行政审批部门在进行规划许可审查时,应通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第五条建设单位申请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应核盖建设单位公章):(一)审查申请表;(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三)建设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要明确代理权限)、接受授权委托代理人

3、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四)项目立项批复(可研批复或可研备案意见,按规定免办立项手续的可不提供立项批复资料);(五)规划总平面图;(六)规划红线图(免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地点范围图);(七)签章齐全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一式两套,电子文件一套;(八)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图纸或文件(包括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古树名木保护的意见、树木迁移修剪的意见等)。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规划设计总说明(含工程概况、设计依据、现状概述及分析、设计原则、总体构思和布局、专项设计说明、用地平衡表、投资估算、绿地率等);(二)区位图:标明用地在城市中的位置以及与周边地区的关系,图纸比例不限;(三)用地

4、现状图:标明用地边界、周边道路、现状地形等高线、道路、有保留价值的植物、建筑物和构筑物、水体边缘线等;(四)总平面图:标明用地边界、周边道路、出入口位置、设计地形等高线、设计植物、设计园路铺装场地,标明保留的原有园路、植物和各类水体的边缘线、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停车场位置及范围,标明用地平衡表、比例尺、指北针、图例及注释,图纸比例同现状图;(五)功能分区或景观分区图:用地功能或景观的划分及名称,图纸比例不限;(六)竖向设计图:标明设计地形标高与原地形标高,标明主要控制点高程,标明水体的常水位、最高水位与最低水位、水底标高,绘制地形剖面图;(七)园路设计与交通分析图:标明各级道路、人流集散广场和

5、停车场布局,分析道路功能与交通组织;(八)种植设计图:现状植物调查图、现状土壤情况、土壤配置设计、植物配置规划平面图、植物配置说明及苗木表;(九)主要景点设计图:对主要景点或重点区域作局部景点设计;(十)专项设计图:园林建筑与小品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结构设计、市政配套设计等;(十一)投资估算。第七条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齐全、规范、有效,符合编制深度要求。各类设计图纸的图例图示应当符合标准,规划图纸应当包含用地红线(或用地范围线)、规划路边线、指北针、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人员签名等内容。第八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政策要求,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绿地

6、率及相关指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依据相关规定,附属绿地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规划指标:1.新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30%,旧城改造居住区、单位不低于25%;2 .新建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35%;3 .新建教育科研机构不低于35%;4 .公共文化场所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5%;5 .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低于20%;6 .庭院绿化用地不得空置或者挪作他用。(二)设计方案是否达到编制深度要求;(三)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和政策要求;(四)植物设计选用及配置应当科学、合理,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现植物多样性、特色性、抗风性及乡土植物选择原则,乡

7、土植物选择可参考XX市主要乡土适生植物名录;(五)新建或改建室外公共停车场应体现林荫性,停车位间种植乔木或通过其他永久式绿化方式进行遮阳;(六)靠近城市道路的外墙立面应有绿化美化方案;(七)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是否落实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意见;(八)涉及城市树木迁移及修剪的,是否落实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意见;(九)场地现状土壤和设计用土可否满足植物生长需要;(十)投资估算(以可研批复为依据)。第九条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绿化设计方案,应当组织专家对方案、初步设计进行评审;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应当将方案、初步设计和专家评审意见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意见,公布

8、时间不少于15日。审查程序如下:(一)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将申请材料报本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即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二)建设单位申请材料不齐全但满足第六条第(一)、(二)、(三)、(五)、(七)、(八)项且提供项目立项预审意见(按规定免办立项手续的可不提供)及项目选址意见(含用地范围图)的,审查部门可先行受理并即时作出补齐补正告知,材料补齐时限为受理后3个工作日,逾期未补作退件处理。(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受理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完成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意见。初次审查不合格的,审查部门通知建设单位修改设计方案(修改时间不计

9、入审查时限),修改完成由审查部门再次组织审查。经两次审查不合格的,进行退件处理。(四)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核查附属绿化是否通过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第十条经批准实施的附属绿化工程,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对其土地使用、人员配备、人员资质、材料质量、现场管理等进行监督,确保按图施工。1.及时查处擅自改变绿化用地性质的施工行为,并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如确需变更绿地用途的,需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2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时,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3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

10、应在主体工程建成之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委托具有资质的园林公司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4 .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5,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处理好扬尘、噪音等污染问题,做到安全文明施工。第十一条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通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绿化验收,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到现场配合。第十二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竣工验收书面申请后组织专业人员现场检查验收,主要查看是否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和能否达到

11、规划设计标准要求。经验收合格的,附属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材料报本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履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在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图纸和验收报告上加盖“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进行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应核盖建设单位公章):(一)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二)建设单位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绿地及其内部建筑的位置、面积验收测绘资料、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质保资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检测报告);(三)签

12、章齐全的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图纸质文本一式两套,电子文件一套。第十四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即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即时备案办结;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办理,待补齐材料后且符合规定再备案办结。第三章日常监管第十五条附属绿地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一)居住区绿地管护由所有业主负责,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约定实施养护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工矿仓储、服务业设施及其他建设工程周边场地的附属绿地的管护由该产权单位负责,确保植物生长茂盛、修剪整齐,园林设施整洁无损。(二)上述规定以外的附属绿地或者零星树木,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单位。(三)附属绿地

13、的管理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谁管理、谁防治的要求加强对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发现植物病虫害后,应及时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做好消杀、除治工作。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附属绿地植物病虫害的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第十六条居住区附属绿地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地按以下条件予以公示。(一)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位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标注为基准,规模以叠加后的绿化工程竣工图为准;(二)公示牌应标明居住区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方向坐标、绿地率指标、比例尺、图例说明;(三)公示牌应当树立在居住区显著位置、与周围景观协调;(四)公示牌应当进行永久公示,绿地管护责任单

14、位负责对公示牌进行维护。(五)居住区建设工程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进行初始登记后,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与买方就附属绿地的面积和位置等内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附属绿地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在绿地内倾倒腐蚀物、垃圾、污水,燃烧物品等行为;(二)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等行为;(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放养牲畜、家禽;(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在树木上乱贴、乱挂;(五)在绿地内堆放杂物、乱设摊点、私搭乱建、乱停车辆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六)未经审批擅自砍伐树木;(七)未经审批擅自破坏绿地改作他用;(八)擅自修剪由园林

15、绿化主管部门管辖的绿地花草树木;(九)其他破坏绿地花草树木及其绿化附属设施的行为。对上述损害附属绿地的行为,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等单位,按照法定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附属绿地管理单位的养护技术指导,定期对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化的养护进行考核评比,对管理养护达标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未按照标准进行建设和管护的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整改不达标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将考核结果同步物业监管部门,作为调整物业管理费的重要要素。第十九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附属绿化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本办法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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