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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机制,加快政府投资项目进展,提高政府投资绩效,把控政府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建2009648号)、XX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实施办法(X政规2021X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概)算和竣工
2、决(结)算进行评价审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的行为。第三条市财政局是全市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全市政府性资金项目投资评审的具体实施工作。第四条政府投资评审的原贝!:(一)与提高政府投资绩效的要求相适应,遵循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和公开、公平、节约的原则;(二)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相适应,遵循简政放权、提高效率的原则。第二章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和管理第五条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其中:市本级部门预算安排的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和基本建设政府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均应纳入评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建设、维修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3、:(一)上级和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一)上级和本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国有企业使用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五)政府债券、贷款、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和EPC总承包项目;(六)接受、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建设并由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七)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需要评审的项目。第六条政府投资评审的基本内容。承担评审任务的机构实施评审,必须做好实地踏勘和量价对账工作,严格依据项目投资的有关标准、定额、规定和建设市场实际情况等对项目的具体内容进行逐项核查,合理确定项目投资额度。要记录
4、工作日志,保存完整的评审资料。评审的基本内容包括:(一)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以及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二)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三)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控制及其他情况;(四)财政性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情况;(五)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六)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内容。暂不纳入评审范围的事项:项目可研论证、勘测设计、规划编制、拆迁补偿(包括: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坟墓迁移等)、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前期费用不纳入评审范围,由项目出资部门(投资主体)或项目建设主管单位依据市场化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程序进行充分竞争,合理确定相关费用。第
5、七条政府投资评审的前期准备:(一)履行项目决策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市政府决策同意或发改部门审批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纳入年度投资计划。(二)明确项目资金来源。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申请或组织投资评审。(三)优化项目设计方案。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根据决策审批的投资计划,选择备案的勘察设计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勘测、勘察和设计,并会同图审等机构会审后对设计图纸进行调整优化。设计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申请投资评审。(四)完整编制项目预算。设计方案优化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编制应涵盖项目立项可研、勘测设计、征地拆迁等各项前
6、期费用和中介费用,保证预算编制的完整性。(五)提交评审所需资料。预(概)算项目需要提供: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预(概)算项目投资评审,应会同相关单位提供项目地质勘察报告、优化设计后的施工图、预(概)算及工程量计算式、会议纪要、审批决策要件、投资计划、资金来源等相关纸质版和电子档资料;竣工决(结)算项目需要提供:工程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及相应的补充协议书(纸质)、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认的竣工图纸及设计变更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的一审结算报告(纸质版及软件版)、经批准的开工报告、工期延期联系单、现场签证核定单、基础处理核定单等、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资料(如现场签证
7、的工程价款调整资料;经签证认可的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合同及相应的发票复印件),材料及设备要注明规格型号及品牌;竣工验收报告书、隐蔽工程验收资料、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的财务决算报告(纸质版及软件版)、其他与该建设工程有关的资料等相关纸质版和电子档资料,并就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应是法人单位,如属指挥部(领导小组)性质的议事协调机构须由担任协调机构办公室主任职责的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第八条严格实行“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和“先评审、后预拨资金”的程序控制,不得“未评审、先
8、开工”或事后申请评审。本办法出台后,未批先建、未审先建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追补评审和安排拨付资金。特殊情况下(如应急抢险、巡视巡察整改等)未审先建的项目须提供市政府的决策依据,并准备完整的前期资料申请政府投资评审。EPC项目按照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执行。第九条政府投资评审的时效控制。评审机构应遵循XX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和XX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加强评审的程序控制和质量控制,实行评审结果三级复核,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和效率。为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在一次性告知应准备资料的前提下,自完整提供所需评审资料之日起,项目评审时间控制在:1.项目报审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7个工作日内完
9、成初审结果,在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4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结果。2 .项目报审额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的项目,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结果,在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4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结果。3 .项目报审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项目,16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结果,在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4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结果。4 .项目报审额在5000万元至100oo万元(含)的项目,2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结果,在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4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结果。5 .项目报审额在IooOO万元以上的项目,28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结果,在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4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结果。特大型项目或者因特
10、殊原因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应当及时告知项目主管单位延长时限的理由。承担评审任务的机构要确保按期提交评审报告。第十条政府投资评审结果审批。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送审项目出具评审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工程投资额以审批意见为依据。第十一条政府投资评审的结果应用。要重视评审意见沟通,强化评审结果应用,实现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有机衔接。经批准的政府投资评审报告可作为预算控制、工程招标、资金拨付、价款结算和办理财务决算的参考依据,项目建设单位招标的最高限价不得突破经审批同意的评审结论。第十二条投资额变更评审。项目建设过程中,若出现因勘察、设计及其他原因确需增加投资额的,实行事先报告制度。由项目建设主管单位会同出
11、资部门及投资评审机构、工程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设计机构、施工单位等现场踏勘会审,达成一致意见后提交市政府决策。决策同意后,方可由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变更预算,并组织预算评审。预算变更报批程序按XX市政府投资调整暂行办法(XX政规2022X号)文件执行。未按相关程序和权限报批的,一律不得确认工程变更和预算增加。第十三条严格投资额变更管控。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必须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真实性、科学性严格审核把关,所有研究决定工程变更的相关资料,各责任主体均应妥善保管,存档备查。除特殊情况外,对未经评审和报批而实施工程变更的,项目出资部门不得支付因工程变更增加的资金,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项目建设主管单
12、位承担。第三章政府投资评审的程序和职责第十四条政府投资评审的程序:(一)对符合评审条件的评审项目,经领导签批后,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框架协议定点供应商”里,择优选择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签订委托评审文件;(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再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对后形成评审意见;(三)项目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四)评审机构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评审报告;(五)经市政府审批后的评审报告,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做出结果运用;第十五条市财政局主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市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
13、务;(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的关系,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四)负责向市政府送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审意见作出结果运用;(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暂缓下达项目政府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政府性资金;(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七)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支付评审费用。第十六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具体负责投资评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
14、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二)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可聘请有关专家或者中介机构共同完成委托任务;(三)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四)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经过“三级复核”后的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五)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第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二)涉及需
15、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或整改。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16、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执行或整改。第四章评审结论的运用第十九条项目预(概)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编制中确定项目支出预算和控制项目政府资金拨付的依据。第二十条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决算及项目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的依据之一。经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的依据。第二十一条项目专项检查绩效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评价项目资金管理、考核投资效益及制定投资政策的依据和参考。第二十二条项目预算评审审减的财政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