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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过程。第三条下列事项应当列入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一)制定全县劳动就业、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督、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
2、设专项规划等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规划;(三)制定全县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及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细则。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制度以及编制、人事、财务等事项,县政府听取阶段性工作汇报、督查考核情况汇报等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
3、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选择最佳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主动接受监督;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合法合规。第六条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公布、决策执行和调整等程序。第七条县政府工作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范围,研究提出决策事项目录和标准,按程序报县政府研究审议,并请示县委同意
4、后,纳入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每年向社会集中公布一次,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第八条决策事项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应当先由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专题研究,报县政府分管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后,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策承办单位专题研究前,应当履行各项前置程序。第九条县政府对决策事项研究通过后,以县政府党组名义向县委请示报告后按程序印发。第十条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
5、,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县政府作出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主动接受县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第十二条县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实施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时,应当同时书面报告县政府备案。县政府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目标责任管理,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承办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决策承办单位、县纪委监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进行监督。第二章目录管理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决策事项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名称、标准、决策承办单位等内容。县政府工作部门和各乡镇
6、政府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研究提出本年度决策事项和标准,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司法局共同审核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拟定县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提请县政府研究审议,并请示县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制定和研究公布一次决策事项目录和标准。确因工作需要,可以新增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标准。具体由决策承办单位提出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审议,并请示县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第三章决策启动第十五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一)县长、副县长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二)县政府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或者乡镇
7、政府向县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具体包括: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三)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经县长或者副县长批示后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经有关单位研究论证后,认为符合决策事项目录和标准的,提请县政府启动决策程序。第十六条县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决策承办单位。涉及多个部门或因职能交叉难以确定决策承办单位的,由县政府指
8、定。第十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论证决策草案涉及的合法性问题以及与现有相关政策之间的协调衔接问题,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起草决策方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决策方案。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制定依据、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实施单位等内容,并附决策方案制定说明。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
9、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议方案,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第十八条决策事项涉及县政府工作部门、县直有关单位、乡镇政府等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县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相关单位意见以及决策承办单位意见、理由和依据。第四章公众参与第十九条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网络调查、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调查、实地走访、举行听证会、召开座谈会、组
10、织民主协商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对实施成本巨大、社会关注度高、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民族、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第二十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事项名称及主要内容、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布的其他
11、内容。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第二十一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证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举行15日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
12、人员、新闻媒体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听证会举行7日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听证方案要点等内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向听证参加人提供决策方案初步草案、起草说明及其他相关听证材料。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一)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第二十三条听证后,决策承办单位对听证获取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认真研
13、究,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对未采纳意见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公众参与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形成书面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不得只听取赞成意见,不得漏报、瞒报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对条件不成熟或其他原因未能采纳的公众意见,视情况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第五章专家论证第二十五条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就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执
14、行条件、负面效应可控性及环境保护、居民健康、生产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影响进行重点论证,并提供必要保障。第二十六条县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也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和本级已有专家库。第二十七条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选择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9人。选择的专家应当包括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以行业专家为主。第二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
15、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组或专业机构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提供论证所需的决策方案草案、草案说明、论证重点及其他相关资料。第二十九条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服从监督管理,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第三十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综合专家、专业机构的意见,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根据论证结论对决策草案修订后连同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县政府相关会议。第六章风险评估第三十一条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实施过程中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
16、不利影响或容易引发网络舆情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涉及征地拆迁、农民负担、国有企业改制、生态环境、社会保障、公益事业等方面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政策制定等,作出决策前应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步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已进行有关风险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第三十二条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座谈咨询、问卷调查、数据分析、重点走访、会商分析、专家评审等方式,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做出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可能引发的风险点,风险等级,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其中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