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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关于常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为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着力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规范我县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增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公开性,实现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公正、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参照XX省农业农村厅、水利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等规定,结合我局农业行政处罚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一、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原则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充分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二、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本方法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1、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3、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5、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3、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6、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1、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损失的;2、主动或积极配合执法调查的;3、举报他人同类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4、共同违法活动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5、主动或积极赔偿第三人损失的;6、主动或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的,主要体现在支付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费、无害化处理费(或主动销毁或自行无害化处理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等。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2、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
4、为的,法律、法规与规章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3、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4、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7、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8、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二)只规定了最
5、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三)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四)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六十。五)给予减轻处罚的,依法在法定行政处罚
6、的最低限度以下作出,减轻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法定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八十以下罚款: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法定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1、社会救助对象初次违法,且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且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
7、行为危害后果的;3、农业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六)只规定具体罚款数额的,按照该法律条款执行。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执行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减轻处罚或处罚额度低于本自由裁量基本方法的,需要经过局班子集体讨论通过。三、常见农业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一、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
8、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2、自由裁量权实施:1)货值金额在8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2)货值金额在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3)货值金额在1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4)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吊销
9、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5)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14倍以上18倍以下的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6)货值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18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二、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2、自由裁量权实施:1
10、)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2)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8000元以上15000万元以下的罚款;3)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处15000万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2、自由裁量权实施:1)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20
11、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2)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8000元以上15000万元以下的罚款;3)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处15000万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2、自由裁量权实施:1)档案记载内容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2)未按规定期限保存档案
12、的,处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3)未建立档案的或伪造种子经营档案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2、自由裁量权实施:1)未及时备案的,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2)备案不完整的,处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
13、的罚款;3)未备案的,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未取得驾驶证、未参加驾驶证审验或者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暂扣期间,在道路外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1、法律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自由裁量权实施:1)未发生交通事故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交通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处200元以上350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处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七、畜
14、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1、法律依据: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2、自由裁量权实施:1)首次违法积极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2)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未按规定建立或保存养殖档案,不积极改正的,处IoOO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3)未建立养殖档案,不积极改正的,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4)伪造养殖档案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八、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
15、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1、法律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2、自由裁量权实施:1)生产、经营产品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生产、经营产品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生产、经营产品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