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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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V关于印发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县行政区域内房建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通信、电力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管

2、理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农民工工资特指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铁路工程、通信工程、电力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申报施工许可的装修工程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人员的劳务性工资。第四条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法、诚信的原则。第五条县人社和住建、交通、水利、铁办、通信、电力等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及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监督和指导各领域工资委托支付管理制度的实施。实行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的项目,可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二章工资委托专户设立及管理第六条县政府组建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受

3、托中心(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由县人社局管理。第七条受托机构开设“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专户“(以下简称“专户”),统一管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财政应急周转金”,代发县内工程建设领域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收取、使用及退回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规定使用及补充应急周转金。原已经开设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财政应急周转金专户的合并至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专户。第八条专户由受托机构以政府招投标形式确定。中标商业银行应配备必要劳务人员配合受托机构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资保证金及应急周转金的使用、收退等工作。中标商业银行应免收账户异地存取费用,为农民工支取提供便利。

4、第九条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应该在工资委托单一账户体系中运行。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部纳入受托机构的工资委托专户进行收付管理。第十条受托机构为每个委托代发合同开设单独代发账户,建立相应明细账,实行分账管理、核算。中标商业银行应协助受托机构建立相应明细账。第十一条受托机构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任何个人或单位提供担保,不得违反各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各工资代发账户间资金不得相互划转。第三章工资委托支付流程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开工前十日内到受托机构签订三方委托支付协议。委托期限自工程项目签订协议之日起至该项目工程完工验

5、收后工资结算清楚止。三方委托支付协议及受托机构代发工资材料经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确认,作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双方间工程结算凭据。实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受托机构代发材料作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公司间工程结算凭据。第十三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进场动工后,按月编制当月“工资支付明细表”和“考勤表”,并于次月8日至10日在施工现场公示栏公示,于H日前将“工资支付明细表”、“考勤表”和“月工资支付汇总确认表”(附公示栏三天照片)报送建设单位、受托机构。实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各分包公司在进场施工前应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于每月5日前将工资支付明细表

6、和考勤表造册后送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于7日前及时审核工资支付明细表和考勤表。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收到“月工资支付汇总确认表”后审核无异议的,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拨付到受托机构的委托专户,同时将无争议材料报送受托机构,并将银行代发记录在建设项目工地公ZjO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月工资支付汇总确认表”有异议的,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拨付到受托机构的委托专户,同时将争议材料报送受托机构和主管部门。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双方可以就争议部分申请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申请商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部分工资

7、待调解、仲裁或判决后纳入工程款结算。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收到委托支付材料后不按时拨付农民工工资的,受托机构应通知人社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县人社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接到受托机构通知后,依法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原委托支付协议因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单方违约,终止执行,建设项目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到位前暂停项目建设。第十八条受托机构按月将银行发放记录及公示情况报送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双方工程款结算依据。受托机构按月将全县在建项目“工资发放情况汇总表”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竣

8、工验收后3日内,在行业主管部门网站及建设项目工地上将“项目无欠薪声明”公示15个工作日,如无相关投诉的,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建设单位递交“项目工资支付汇总确认表”。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项目工资支付汇总确认表”之日起7日内对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进行确认,并将审查确认结果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企业、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核算完毕后报备行业主管部门及县人社局。第二十一条工资保证金缴纳、退还及应急周转金的使用按原规定执行。第四章监管部门的职责第二十二条县财政局负责建立欠薪应急保障金制度并不断扩充数额;负责对政府性工程项目资金落实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政府性

9、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应监督开户银行按规定为受托机构开立银行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四条县人社局应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对工资委托支付管理情况进行监察,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责令立即支付工资,对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启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律程序;对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处以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县行业主管部门及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据部门职责、属地管理原则规定对工资委托支付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做好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核实工作,发现拖欠工资行为,及时报送人社主管部门。第二十六条县发改局

10、负责登记新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开工情况及资金监管保障,并报送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县审计局按规定对受托机构账户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县人社局、县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人民银行、发改局(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实施监督管理,将工资按人按月发放到账户,严禁代领工资。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机构在对受托机构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托机构和开户银行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阻挠;有关银行应如实提供受查单位银行账户的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第二十九条县人社局、行业主管部门及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管

11、委会应当将工资委托支付暂行办法落实情况,纳入企业和项目日常监管考评,作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各种评优评先的必要条件。第三十条建设单位不按三方委托支付协议要求拨付款项造成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负责垫付工人工资。因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未及时上报工程价款中的农民工工资、编制“工资支付明细表”,造成农民工工资未能及时发放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责令整改。第三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局应通过日常检查和组织联合专项检查的方式,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督查,对检查中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据拖欠程度实行分级预警机制。发生本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或三十四条规定的

12、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人社局主管部门发布橙色或红色预警,报送仙企薪联办,由仙企薪联办汇总报县政府。县政府启动一级预警处置方案。行业主管部门将被纳入预警企业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实时跟踪督查、通报,直至预警情形消失。对拒不配合处理的,人社局联合信访、行业主管和人行等多部门实行联合惩戒。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在各评优评先中给予扣分外,由行业主管部门依职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可责令停止施工或列入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列入部门信用评价体系;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由人社局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

13、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一)建设单位不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向受托机构拨付已完工工程中的农民工工资的;(二)施工总承包企业不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程序拒不编制报送工资支付明细表和月工资支付汇总确认表的;(三)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不真实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考勤表的;(四)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虚假的农民工身份信息的;(五)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通过工资委托专户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六)其他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情形。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仙人社(2019)29号)缴存标准的L5倍缴纳工资保证金:(一)拖欠农民工工资3人以上10人以

14、下、三次以下的;(二)拖欠农民工工资100(X)元以下的;(三)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瞒报、谎报工人工资两次以下的。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退出委托支付,按照缴存标准的L5倍缴纳工资保证金,并根据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纳入“黑名单Z(一)拖欠农民工工资11人及以上;(二)拖欠农民工工资IOoOl元以上的;(三)因拖欠工资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的;(四)因拖欠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五)拒不履行与工资相关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六)无理抗拒、阻扰实施与工资相关的劳动保

15、障监察等的;第六章其他第三十五条县内所有建设施工项目严禁使用联保、互相担保等措施规避本暂行办法的实施。第三十六条未按本暂行办法办理工资委托支付或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场施工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县人社局及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七条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原已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可自愿选择进行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若进行工资委托支付的,须凭委托支付协议及委托支付前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完结证明等材料,向受托机构申请退还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三十八条本暂行办法实施后,选择缴纳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缴纳。第三十九条本暂行办法中的“以下,“以上”均包含本数。第四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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