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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卫生镇卫生村考核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巩固深化创建卫生城市、卫生镇、卫生村工作成果,优化人居环境和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卫生城市(镇、村)标准、XX省爱国卫生条例、XX市爱国卫生实施办法和XX市卫生县城、卫生镇村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的各镇街和各村。第三条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以及省、市、区爱卫部门颁发的卫生镇村标准,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创建卫生镇、卫生村活动,自觉接受卫生检查与考核监督。第四条实行创建卫生镇、卫生村工作奖励和扶助制度。从2012年起,区政府每年从财
2、政预算中列支专项资金,用于对国家和省、市、区级卫生镇、卫生村的创建扶助。对建成的国家卫生镇每镇发给以奖代补资金20万元,国家卫生村发给以奖代补资金5万元;对建成的省级卫生镇每镇发给以奖代补资金5万元,省级卫生村每村发给以奖代补资金3万元;对建成的市级卫生镇每镇发给以奖代补资金3万元,市级卫生村每村发给以奖代补资金2万元;对建成的区级卫生镇每镇发给以奖代补资金2万元,区级卫生村每村发给以奖代补资金1万元。第五条区爱卫办采取随机巡查抽检的形式,不定期组织区爱卫委成员单位对各镇(街道)村环境卫生进行检查考核。对列入当年创建工作的重点镇(街道)村,按申报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调研、考核和管理。第六条卫生镇
3、村创建工作采取自愿申报制,区爱卫办选择其优秀者列入重点镇村进行指导扶助。创建的程序是申报、推荐、调研、技术考核、验收命名。其中国家、省、市、区级调研可以是一次,也可以是若干次,直至达标考核验收命名为至。国家、省、市、区级卫生镇、卫生村的命名权限分属全国爱卫会、省、市、区人民政府(或省、市、区爱委会)。第七条城乡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和卫生镇、卫生村的调研、考核、验收以及日常动态管理,由区爱卫办牵头组织实施,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区爱卫委成员单位抽调。检查标准按国家、省、市、区级卫生镇、卫生村标准执行,具体点位随机抽取。第八条各镇(街道)要加强对本辖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自查评比,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相关文件及检查结果应分级归档备案。第九条卫生镇、卫生村监督检查评比结果,纳入全区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第十条区爱卫办对环境卫生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镇(街道),根据存在问题的大小,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黄牌警告或按照有关程序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理。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