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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自然资源局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件受理处理工作机制为进一步畅通营商环境过程中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急、难、愁、盼”问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XX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暂行方法,建立营商环境投诉件受理处理工作机制。一、工作目标:围绕以市场评价为第一评价、以企业感受为第一感受、以群众满意为第一标准,建立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置、回应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解决企业和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紧迫的营商环境突出问题,确保实现全区优化营商环境综合水平的提升。二、投诉件受理机制。(一)投诉处置原那么。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标准高效、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
2、。(二)投诉受理渠道。包括区纪委监委信访室、区网信办、区信访局、区政务效劳和区工商联以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监督投诉平台。(三)投诉受理事项。单位依据原有规定受理、处置投诉举报线索,并明确专人登记、收集和整理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事项。以下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1、对符合法定条件且申报资料准备齐全的行政许可、政务效劳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2、擅自设立收费工程,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3、对涉企优惠政策不予落实的;4、利用职权“索、拿、卡、要”,或者成心刁难的;5、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效劳,强迫购置指定产品和效劳,强迫参加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的;
3、6、违规对企业进行检查,违法对企业进行行政处分,处理结果未公开的;7、违法违规或者不合理地对企业采取停产、停业和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的;8、限制市场公平竞争、设置垄断条款或者地域保护政策、擅自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的;9、在涉及企业或者企业家的案件中超范围、超限度采取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侵害企业和企业家财产权和人身权的;10、依法作出的承诺或者签订的合同不予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11、对阻碍工程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12、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而以下投诉举报不予受理:1、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的;2、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的;3、已
4、经被其他单位受理,且在规定办理时限内或者已出具处理决定书的;4、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职责范围的。三、投诉件处理机制。(一)受理时限。单位对投诉举报材料进行审查后,一般应当当场答复是否受理,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详细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二)分办处理。对已受理的投诉事项,各受理机构一般通过各自建立的分办渠道,按照投诉内容、职责分工,转交有关承办单位(下称承办机构)进行办理。(三)调查核实。承办机构应当采取约见双方当事人或者现场走访等多种方式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分析,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出公正合理的处理意见,催促被投诉对象迅速整改。需要有关单位配合查清事实或者提供相关证据的,应当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参与调查核实。(四)办理时限。各承办机构对办理行为和办理结果负责。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回复受理机构;对于较复杂的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时限自收到交办函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需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报告投诉受理机构同意,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对办理过程中需启动行政程序或者法律程序的,办理时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