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民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5年7月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民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docx(4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2015年7月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民法学(1)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我国法律规定,胎儿出生是死体的,保留的遗产份额继承方式是(八)。A.法定继承B.遗嘱继承C.遗赠D.遗赠抚养协议2 .按照民法通则的要求,个人合伙成立的基础是(D)。A.合伙人出资B.合伙协议C.合伙字号D.书面合伙协议和法定登记程序3.我国民法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C)JA.应当签订代理合同B.应当承担法律后果C.视为同意D.不视为同意4.根据物是否须依赖其他物而存在,可将其分为(C)。A.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B.特定物和种类物C.主物和从物D.原物和孳息5.公民的民事权利
2、能力(D)。A.可以放弃B.不能放弃C.有的可以放弃D.依法并经法定程序可以限制二,多项选择题6.根据民法规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ABD)。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C.部分民事行为能力D.无民事行为能力7 .下列物中,属于有价证券的是(ABCD)。A.股票8 .债券C.支票D提单8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处理相邻关系中,应遵循的原则有(ABC)。A.公平合理B.兼顾各方,团结互助C.有利生产、方便生活D.严格划分界限,互不侵犯9 .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理论,共同共有的特点有(ABCD)。A.共有财产不分份额B.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C.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D.共有人平
3、等地承担义务10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ABCD)。A.占有权B.使用权C.收益权D.处分权三.填空IL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一两大类。行为12 .民法通则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返还第三人。追缴13 .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权。留置14 .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手续。变更登记15 .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叫做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四、名词解释16 .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为民事主体所直接支
4、配和利用,并能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17 .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18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19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20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21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五、问答题22 .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答: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确认
5、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其主要特点在于:Q)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23 .简述按份共有人的权利。答:按份共有人的权利有:Q)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另Ij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出售或者转让;(3)按份共有人出售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24 .简述保护所有权的民法方法。答:保护所有权的民法方法有:Q)请求确认所有权;(2)请求返还原物;(3)请求排除妨害;(4)请求停止侵害;(5)请求
6、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六.案例分析(16分)25.王强做服装批发生意,李刚也做服装批发生意,王强要去广州进一批牛仔裤,李刚委托王强代购100条牛仔裤,回来之后李刚收下裤子并与王强结账。一个月后,王强又去广州进皮裤,见质量好,价格合理,便又替李刚购进30条皮裤,回来后李刚见市场不错,收下货物,进行销售。半个月后,王强卖完此批货又去广州进货,顺便又替李刚购进30条皮裤,李刚此时见市场饱和,拒不接货,王强提出要退连同及第一批牛仔裤、第二批皮裤一起退,否则就接货。问:Q)王强和李刚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此纠纷如何处理?答:(1)王强的理由不成立,李刚的理由成立。(2)李刚委托王强代理购买牛仔裤属于合法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王强第一次代理李刚购进100条牛仔裤属委托代理。(3)王强第二次代理李刚购进30条皮裤属无权代理,但李刚事后予以追认,并收下货物销售,委托关系成立。(4)王强第三次代理李刚购进30条皮裤属无权代理,李刚未予以承认。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5)本案王强第一、二次代理购货行为是有效的,李刚应付钱,第三次行为是无权代理,由王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