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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年1月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民法学(1)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1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2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3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分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4 .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i权权能与所有权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5 .诉讼时效: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那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二
2、、填空题1 .思格斯曾经指出民法准则只是以一表现丁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J法律形式2 .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和o管理;使用3 .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登记机关4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一时生效。符合所附条件5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由和一负连带责任。被代理人;代理人6 .诉讼时效按其适用的范围可分为和。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7 .民法对物权的保护,可以依据权利人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而分为物权的和保护。自我保护;诉讼8 .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和两种。原始取得;继受取得9 .占有分为一和两
3、种情形。所有人占有;非所有人占有10 .在发生相邻房屋滴水纠纷后,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它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o排除妨碍;赔偿损失11 .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的权利。占有;使用;收益三、选择题1.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B)。A.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B.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C.全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D.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2.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以分为(八)。A.既得权和期待权B.财产权和人身权C.主权利和从权利D绝对权和相对权3.在对外关系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C)。A.有限清偿责任B.无限清偿责任C.无限连带清偿责
4、任D.按份责任4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应为(ABCD)。A物B行为C.智力成果D.人身内容5 .公民死亡后即丧失法律上的人格,随之产生一系列相应的法律后果:(ABD)0A.遗嘱发生效力B.财产开始继承C.债权债务消灭D.娇姻关系消灭6 .法人终止的原因有(ABD)。A.依法被撤销B.解敝C.违约或侵权D.依法宣告破产7 .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作为行为的附屈要件,条件应符合的要求有(AD)。A.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8 .条件是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C.条件是法定而非当事人议定的D.条件不得与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8 .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BC)。A.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
5、任B.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C.代理人负连带责任D.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9 .法人机关成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体现着(D)。A.法人机关成员的个人意志B.法人代理人的意志C.上级主管机关的意志D.法人的意志10.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B)。A.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C.无效的民事行为D.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行为四、问答题1.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是什么?答:取得法人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Q)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财产所有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答: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有:Q)财产所有
6、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2)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3)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对义务人的不特定性;(4)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5)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财物。五、案例分析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某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某占便宜,王某向李某表示,事成后愿赠李500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
7、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经拆除就算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问: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依据如何?答:L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2 .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3 .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与王某串通,故意压价,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J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4 .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投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5 .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文侑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